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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31日电)“台北市政府核备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约定书审查基准”第二阶段今天公告实施。实施对象包括中央部会首长驾驶、保全业运钞人员,以及航空业前(后)舱人员。
“台北市政府核备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约定书审查基准”第一阶段已于今年9月30日公告实施。对于第二阶段实施对象工时限制,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长陈业鑫表示,由于中央部会机关综理全国业务,首长驾驶配合全国性行程,有较长加班时数实际需要,因此将中央部会首长驾驶工时限制列在一览表中第三类,即4周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288小时。
其次,保全业者因工时缩减而应增加人力与设备,运钞、人身保全的工时调降较于驻卫、系统保全所列工时限制,与以往核备工时落差较大,需增加较多人力以补足工时不足,也需有时间过渡。
因此保全业的运钞保全暨人身保全工时限制,给予缓冲期间,这类工作者4周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260小时,自民国101年5月1日起,4周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0小时。
第三类为航空业前(后)舱人员。陈业鑫表示,针对预告期间所拟基准“如因超长班机执勤者”,调整为“国际航线单一飞航时间超过12小时者”,以贴近基准所界定的例外情形;另明确界定空勤组员工作时间,为报到后至报离为止这段期间。
此外,考量单一飞航时间超过12小时班机,起降两地多有时差问题,另组员报到至报离为止期间,工作时间多已超过14小时,应给予劳工适当休息时间调整时差。因此,在基准中订定例外情形为“国际航线单一飞航时间超过12小时者,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不受12小时限制,惟下次出勤应间隔至少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