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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代理公司保证金 40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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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4日电)金管会预告保经、代、公证人缴存保证金相关办法,以后个人保经、代要存缴新台币10万元保证金;保经代公司40万元起跳,兼营者双倍、营收超过1亿元者200万元、5亿元者300万元。

为了强化规范保经代经营,避免任意倒闭以及罔顾消费者的权益,金管会依据新修的保险法第163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责任险采并行制,预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草案。

金管会官员表示,由于现在保、经代的公司规模不一,保证金采取差异化存缴。

根据草案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要存缴10万元;保经、代公司则是40万元,保经、保代或公证人有兼营公司要2倍,若公司前一年营收超过1亿元则要存缴200万元;若年营收5亿元,则存缴300万元。

官员解释,保险经纪人基于被保险人利益,洽订保险契约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佣金或报酬,目前有480家;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费用,代理经营保险公司业务,目前有295家。

至于,公证人则为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从事给予证明业务,目前则有77家。

官员表示,过去保经、代公司是存缴保证金、以及投保专业责任险择一即可,所以大多数是投保专业险,真正存缴保证金的公司比例不高,未来若并行实施,许多公司都要存缴保证金。

官员强调,保证金存缴至国库特别科目,仅是强化保经、代公司营运,公司若解散时可以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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