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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报酬 德日均比台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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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13日电)立法院日前初审,拟降低民法对拾获遗失物者请求报酬的比例,比较各国立法,德、日法律规定的拾遗报酬均比台湾低。法界人士则建议订出最高上限,以免争议。

拾获遗失物可请求报酬的规定曾引发争议,去年1名学生拾获单亲妈妈遗失的2万元,却向她索取3成报酬金;另1名法律系学姊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要求学妹必须给她3成,否则行使留置权。

现行民法物权编第805条对拾遗报酬请求权,规定拾获遗失物者可向失主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3/10,当初立法理由在于鼓励捡到东西的人都应把东西归还失主。

立法院日前初审民法第805条修正案,把“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3/10”删除,修正为“相当之报酬”,但报酬金到底要改订多少,仍需交由党团协商。

法务部官员表示,德国民法规定,拾得人以保管或保护拾得物为目的,可向有受领权人(即失主)请求偿还,还订出比例,物的价值不超过500欧元时,可请求5%报酬;超过500欧元,可请求3%报酬。日本的遗失物法第8条规定,“遗失人应将该当物件的价格5%以上、20%以下报劳金,支付给拾得人”。

法界人士指出,降低拾遗报酬,确实有助减少争议,但“相当之报酬”仍应订出明确比例。一名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建议,应订出最高上限,较能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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