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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放宽药害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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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药害救济法修正案,放宽依照仿单规定外使用药物不得申请药害救济的规定,只要符合医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就可以申请药害救济。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在提案中说明指出,仿单是药品附加的说明书,为确保药品的有效及安全性,药品上市前仿单需向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如果医师开立处方时,没有遵照药品仿单指示来使用药品,这样的处方就称之为“仿单标示外使用药物”。

但根据药害救济基金会的统计,“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为药物之使用”,占历年来药害救济申请案不予救济原因3成以上,民众按医嘱服药应属“正当使用合法药物”,却未能获得药害救济补偿,并不合理。

因此,黄淑英提出修正案,要求放宽药害救济相关申请规定,全案原本在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遭到保留交付协商,朝野党团协商时,保留现行条文规定,“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为药物之使用”仍是不得申请药害救济,但增加“符合当时医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者,不在此限”,放宽申请药害救济相关规定。

此外,立法院院会也通过朝野协商通过的附带决议,规定药害救济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如果发现医师开立仿单标示外使用药物处方有不当情形时,应移送主管机关惩处,并要求主管机关加强管制药厂行销仿单外使用药物的非法行为。

附带决议也规定,所谓“符合当时医学原理”的认定,由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依用药当时具公信力的医学文献个案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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