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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贿选者追缴竞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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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7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领取竞选费用补贴的候选人若犯下贿选等罪行,经判刑确定当选无效,选举委员会应限期追缴竞选费用补贴金额。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高志鹏等26人提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条文修正草案,符合规定可领取竞选费用补助款的候选人,因涉及贿选经法院判决确定,选举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全额追缴已拨给的补助款。

内政委员会决议,领取竞选费用补贴的候选人若犯下贿选等罪行,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选举委员会应于收到法院确定判决书后,以书面通知于30日内缴回已领取及先予扣除的竞选费用补贴金额,届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此案不需经党团协商,将送院会处理。

依现行规定,区域选区选举当选人,可获得每票补贴新台币30元的竞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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