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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拟可适当运用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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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4日电)避免个资法上路后造成的道德风险,台湾立法院财委会18日将审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金管会表示,修法是让保险业在个资法架构下,可适当搜集运用个资,维持正常运作。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并案审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请审议的“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国民党立委孙大千等22人拟具“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2案,金管会主委陈裕璋将赴立院备询。

值得注意是,金管会基于保险业务的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为防制犯罪及道德风险,依据99年5月26日修正但尚未实施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增定保险法177条之一。

未来保险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及受保险业受托的法人,必须经过当事人书面同意,才可搜集、处理及运用个人的病历、医疗、健康检查等敏感性资料。

且经过金管会许可成立的财团法人,含财团法人保险发展中心、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汽车特别补偿基金,以及相关保险公会,包含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公会也基于犯罪与道德风险防制、争议调处、车祸受害人补偿等原因下,可以搜集敏感性资料,但须金管会同意。

金管会官员解释,保险业搜集保户的个人资料,必须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将个人资料转移、通报给保发中心、公会、保险犯罪防治中心等,经金管会同意后,及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公会才可以间接搜集保户的个人资料。

另外,金管会也增设适当排除告知责任的条款,在某些条件下,保险业可以免告知责任,包含为了依法所搜集的个人资料,为执行核保、理赔作业需要所为的搜集、处理及运用;及金管会许可成立财团法人、公会基于防制保险犯罪搜集、处理保险的利用。

金管会官员表示,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若三读通过,金管会仍需依据保险法第177条之一的授权下,设置办法拟定配套措施,包含配合实务情形,保户可以填写的书面同意内容;个人隐私、保险业执行业务所需搜集内容的要件中取得平衡;取得个资程序等。

官员表示,修正办法的时间应不会太长,应可赶在行政院实行个资法、年底之前相关办法就可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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