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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惩戒追诉期修法 司法院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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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0日电)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今天表示,延长公务员惩戒追诉期,如果改以“行为被发现日”起算,几乎要公务员负担没有期限的惩戒责任,对公务员相当严厉,相关修法还有斟酌余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公务员惩戒法等案,林锦芳列席备询前,接受媒体询问与报告时做上述表示。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务员惩戒法中,有关公务员惩戒追诉期的时间点界定,将原本由“违法失职行为终了之日起”,改为“违法失职行为被发现之日”开始计算;修法如果三读通过,前空军士兵江国庆案的相关失职人员,也会在被惩戒范围中。

林锦芳认为,如果公务员违失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经过40、50年才被发现,依照丁守中提案,届时仍将追究其惩戒责任,对公务员相当严厉,是否符合惩戒制度目的?还有斟酌余地。

林锦芳说,“违失行为被发现之日”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时间点,究竟要以谁发现为准?究竟应以监察院、主管长官或检调官员谁发现为准?林锦芳认为,这将会发生争议。

林锦芳指出,民国93年司法院释字第583号解释,指出公务员惩戒法未区分惩戒种类轻重,都以10年做为惩戒权行使期间 (也就是追诉期),与比例原则不符,应予检讨修正。

因此,林锦芳建议参考德国按照惩戒种类与轻重,分阶段惩戒权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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