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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骑车跌圳沟溺毙 获国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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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3日电)彰化县1名梁姓女子骑机车行经秀水乡民生街,因路面有坑洞摔车跌入圳沟内溺毙,梁母认为圳沟旁无安全防护设施,声请国赔,彰化地院判决彰化农田水利会应赔偿200多万。

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梁姓女子民国97年9月骑机车行经秀水乡民生街时,路肩杂草丛生,路面有多处坑洞、凹陷,但没有设置警告标示,道路旁则是八堡一圳西圳支线圳沟。

判决书说明,梁女骑机车失控连人带车摔入圳沟内,落水溺毙身亡,梁母认为肇事路段安全有问题,控告彰化农田水利会声请国家赔偿,要求彰化农田水利会赔偿。

彰化农田水利会委任律师在法院审理时主张,事故发生地点道路维护、道路不锈钢护栏、路灯、凸面反射镜、标线等管理机关为秀水乡公所;梁女溺毙属意外事件,非属国赔,而精神抚慰金金额150万元也太高。

不过地院法官认为,两造争执点在于彰化农田水利会是否为道路设置或管理机关;而圳沟旁堤岸虽然原本是用来巡视维护灌溉圳沟,后来因民众为方便通行成为道路,不过圳沟堤岸巡视维护的功能并未变更或取代。

判决书指出,农委会、彰化县政府、彰化农田水利会等多个单位曾开会研商,认定圳沟的堤岸道路应由彰化农田水利会管理,水利会为道路管理机关及赔偿义务机关,判决彰化农田水利会应赔偿209万964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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