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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大陆就学 台湾可列所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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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0日电)财政部宣布,若纳税义务人子女或受抚养的兄弟姊妹于去年9月3日以后,在教育部公告认可的大陆41所大学就读,可自99年度起列综合所得税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或受抚养亲属免税额。

由于99年综所税已于今年5月申报,财政部官员表示,符合扣抵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列印综合所得税更正书,检附证明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更正。

官员表示,在教育部采认大陆大学学历前已入学,且在99年9月3日后继续就读者,同样适用扣抵规定。

教育部已于今年1月6日修正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并公告“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台湾地区人民就读大陆地区学校,纳税义务人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相关规定。

财政部官员表示,过去教育部不承认大陆学历,因此家中有子女在大陆的大学读书,不能列报每年最高新台币2.5万元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年满20岁以上的子女和抚养年满20岁的兄弟姊妹也不能列报每人8.2万元免税额。

官员表示,在教育部修正大陆学历采认办法后,纳税义务人的子女于99年9月3日以后,于教育部认可的41所大学就读(医疗相关科系除外),或于99年9月2日前入学并继续就读,且没有采认办法第8条规定不予采认学历、或不得申请学历甄试情形,可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官员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年满20岁,在大陆地区学校就读,入学时间和就读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也可自99年度起,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官员提醒,列报扣抵税必须检附大陆学校的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证明文件,以及大陆地区公证处核发的公证书,并送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验证。去年综所税在5年内皆可申请更正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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