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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卫生署规定塑胶食品容器须标明耐热度

炘炘
2011-08-12 15:39 中港台时间|08-01 15: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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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台湾卫生署7月29日正式公告塑胶类食品器具最新标示规定,明年七月起,包括塑胶水壶、奶瓶、餐盒(含保鲜盒)等三大类可重复性使用的塑胶食品容器,必须 在容器“本体”上,直接标示产品材质、耐热温度的中英文与符号标示。届时查获违反规定者,不仅商品必须下架,也将处三万 到十五万罚锾。

这项塑胶食品容器标示新制将分两阶段执行,明年七月先要求这三类可重复性使用塑胶食品容器,优先加强标示;两年后包括抛弃式的塑胶免洗餐具、冷热饮杯、塑胶袋、搅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也都必须在最小包装上清楚标示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等资讯,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科长郑维智指出,卫生署去年数度与业者沟通,距离确定实施还有一年缓冲期,相信业者都会配合。

不过,市面上的一般塑胶碗盘、美耐皿碗盘、内层PE膜的纸杯,并不在卫生署公告范围内,郑维智表示,现在是依据最常有疑问的产品优先处理,也就是随手杯、微波餐盒等。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挑选有清楚标示的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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