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商税务演讲会 课税新制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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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小旭牛顿市报导)为协助侨胞了解台湾遗产税、赠与税及海外所得课税新制说明,7月30日下午,波士顿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与新英格兰大波士顿台湾商会举办“侨商会计师税务演讲”,邀请波士顿诚信会计事务所潘克建会计师,介绍相关税务新制。

黄正杰主任表示,潘先生曾于去年十月受邀回台参加侨务委员会举办的“2010年侨商会计师税务研习会”。希望大家能够借此机会了解新税制的相关规定。

潘克建采用互动的形式,首先介绍了遗产和赠与税节税规划,包括遗产税节税规划、赠与税节税规划、台湾租税行政救济与诉讼制度。进而分析了海外所得课税规定与因应,包括海外所得课税规定与税务稽查、个人海外汇出入款的申报规定、个人海外汇出入款的税务问题、海外所得课税的因应方法。

他表示,实行新税制不仅可增加税收,同时也让台湾税制与国际接轨。通过提高免税额度,建立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人来台投资。侨商通过了解新税制,也能更好的进行节税规划。

演讲会讨论环节中气氛热烈,多位侨商对海外所得课税新制表示关心,纷纷提问。

潘克建介绍,个人海外所得课征的适用对象分两类:一种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另一种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但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如果属于适用对象,还要再衡量基本税额、 一般所得税额、及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

他表示,只有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大于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的适用对象才需交纳此税。鉴于美国的税率,侨商在美交纳的税额通常使其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大于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因此,便不必缴纳额外的税额。有侨商交流,此规定更适用于在大陆的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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