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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天灾导致核灾 纳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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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核子损害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重大天然灾害导致的核灾列为赔偿事由,并将损害赔偿限额从新台币42亿元提高为150亿元,以及延长求偿期限等。

提案修法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表示,核子损害赔偿法自民国86年修订至今已逾10余年,其间国际公约或国外法例均有所变更,且因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为因应类似事故的发生,并使法能与国际接轨,因此进行修正。

现行条文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对核子损害的发生,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都应负赔偿责任,但核子事故是由国际武装冲突、敌对行为、内乱或重大天灾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为符合国际公约趋势,提高核子设施经营者的责任,草案将重大天然灾害所导致的核灾,排除在核子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之外。

参照国际公约,草案明订将核子设施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由现行的42亿元提高至150亿元。

考量核子事故造成生命丧失或人体伤害的潜伏期相当长,草案也延长赔偿请求权时效,从现行受害者知有损害及负赔偿义务的核子设施经营者时起3年不行使就消灭,延长为10年;整体核子事故请求权,自核子事故发生之日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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