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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住房地拆除改建 免课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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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25日讯】(据中广新闻黄悦娇报导) 民众出售持有两年以内房地,依法必须课征奢侈税,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如果是属于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与建商合建分屋销售,并符合相关条件,不必课征奢侈税。

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周贤洋举例说明,甲地主在97年间将他在70年购买的自用住宅拆除,与A建商协议采合建分屋方式参与合建,由甲地主提供土地,A建商出资盖房子。新屋于100年7月完工,同年8月地主依双方协议比例将部分土地所有权过户给建商,建商则将地主应分得的房屋过户给地主,这名地主在100年12月将分到的1户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出售,虽然房屋部分持有期间为100年8月到12月,不到2年,但仍可免征奢侈税。‘虽然未超过2年,但仍可不必课特销税。直系亲属要在那里入籍,土地未做营业或出租使用。’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相关规定,所有权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销售,非属特销税(奢侈税)课税范围。但要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以都市土地不超过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未超过7公亩为限。同时须为迁入户籍日到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照核发日为止的期间必须届满1年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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