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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中介赴陆器官移植 台湾执法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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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朱稚清台北报导)立委田秋堇日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根据行政院卫生署提供的资料,过去11年台湾人到中国大陆做器官移植占全部境外移植数量的第一,田秋堇更爆料:“早期还有器官移植观光团,不管你要换心、肝、肾整团来,两个礼拜把你配对成功,这表示中国有一个非常庞大的活体器官超市,有新鲜的器官等在那里。”

根据行政院卫生署统计,台湾民众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从2000年到2011年共有1,979个案例,其中中国就占了1,754个(88.6%)案例。台湾到底有无法律可以阻绝医师和病患进行境外器官移植呢?

卫署:参与中介以违医学伦理惩戒 至今未开罚

依据卫生署2006年8月4日发布“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中介民众赴境外进行器官移植之伦理规范”公告中其一规定:医师不论有无收取费用,介绍病人至当地法令未禁止器官买卖或中介、器官来源资讯并未公开透明、国际舆论明确公开抨击有违反人权或违悖医学伦理情事之国家或地区接受器官移植者,是违反医师法第25条第4款“执行业务违背医学伦理”移付惩戒;其他医事人员应依“业务上不正当行为”处罚。

除了对医事人员有相关法令约束,对于一般民众中介器官移植也负有行政罚规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为器官买卖之讯息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然而,卫生署公告至今逾六年多年以来,官方始终未开罚。对此,卫生署医事处处长许铭能表示,由于到目前为止,从政府中央掌握的资料来看,政府并没有接到任何对中介行为的举报,因此并未依此法令开罚。

许铭能说:“中介的部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查,因为民众很可能透过旅行社,或透过其他方式到国外去,如果没有人举报,政府很难查到是否有中介。民众方面,除非是有广告招揽,特别在网路上打广告被发现,一定是依法做强烈处分。”

(责任编辑: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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