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2年02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专题报导)在2010年11月1日,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诞生了一位“正义女侠”接任董事长,以“好管闲事又鸡婆”形容自己的苏锦霞,经由老师的介绍之下到消基会当起义务律师,展开近20载的义务服务生涯。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自己本身是念法律的,在学时也参与了法律服务的社团,毕业后顺利考上律师,律师比一般民众多一点法律常识,消费者较弱势,可利用法律来要求企业保障消费者,想要到可以奉献专业部分的机构付出,刚好学校老师也是消基会的义工,就这样踏入了基金会。
消费问题非常多样,要完全依靠法律来保护消费者还是有限,必须结合许多专家学者,她认为,学习的比付出还多,消基会委员大约20来位,都是专门委员,有专家学者教授等提供专业知识,在开会时,都可以得到非常广的知识,专家学者们也都不吝贡献自己的专业,这部分就学习很多,虽然是义务在做,不过学习的东西很多。
她表示,很乐于为消费者付出,因为在这不单只是服务,“学的比付出的还要多”如果能多一份力量来减少消费的弱势状况,这就是成就感,也是留在消基会的最大动力。
苏锦霞在他人眼里是个什么样的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秘书长陈智义表示,她未担任董事长之前,就已在消基会奉献,这样持续了20年,也就是说从义务律师,慢慢接触、慢慢磨练,累积经验成长,得到全体理监事的授权,有前面的过程,累积经验及知识,因而有机会带领消基会,接续消费者保护工作。
他说:“同时她也是律师,她的精神具有公益律师的身份,不然不会在消保团体做此类工作,而且要对抗财大气粗或是很有势力的企业经营者,甚至督促鞭策行政团体,所以个人的公义色彩一定要具备的,为大家奉献牺牲的精神也有,不然涉及到利益团体来游说,避免影响到保护消费者观念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说到消基会的成立,有这样一段因缘,1979年夏天,中部地区民众因食用厂商制造贩卖的米糠油,而发生严重的“多氯联苯受害事件”,受害者多达2千人,且大多属经济上的弱者,然加害厂商,非但未予赔偿,反而以脱产方式逃避责任;同年底又发生“假酒事件”,有教授因饮到假酒而失明。 当时一群青商会友、学者专家及社会热心人士,感于消费者的弱势,有加以保护的必要,于民国1980年创立消基会。◇
(责任编辑:李芷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