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桃园整治河川污染 订定大坑缺溪放流水标准

人气: 152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2年05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环保局为有效削减老街溪上游事业、工业区废水污染量,订定桃园县大坑缺溪放流水标准,为桃园县和全国各县市自水污染防治法自民国63年施行以来,首例针对特定河川流域之事业增订或加严放流水标准,展现桃园县政府对整治河川污染的决心。

桃园环保局表示,针对各事业放流口承受水体位于或排入大坑缺溪,且排放量每日达1,000立方公尺以上之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生化需氧量(BOD)为加严水质项目,氨氮(NH3-N)则属新增管制项目,未来于大坑缺溪河段新申请设立事业均应符合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10 mg/L及氨氮10 mg/L的规定,既设事业则考量设计工程等改善措施给予缓冲期,分二阶段管制,103年7月1日应符合最大管制值生化需氧量25 mg/L及氨氮75 mg/L, 105年1月1日符合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10 mg/L及氨氮10 mg/L的规定。

桃园县大坑缺溪放流水标准完成法制作业公布后,不仅可有效落实老街溪工业废水污染物削减管理,亦可藉由加严放流水标准,确实减少工业废水排入大坑缺溪河段污染物总量。再配合中下游河段生活污水截流处理,将大幅改善老街溪水体水质环境,重现美丽溪流景观。

配合老街溪拆盖和整治工程,环保局将加强沿线污染管制(摄影:徐乃义/大纪元)

环保局长陈世伟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合法令的修订,环保局将更积极的加强稽查作业,以达成修法的目的,达成河川整治的目标。

桃园环保局张根穆科长表示,桃园县政府优先针对工业废水污染量较大的老街溪上游的支流大坑缺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第2项授权县市主管机关,增订或加严辖内需特予保护水体之放流水标准规定,而拟订“桃园县大坑缺溪放流水标准”草案,提101年5月2日县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定后公告实施。

面对民众经常陈情检举老街溪上游,包括大坑缺溪河段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问题,环保局还成立稽查专案24小时加强管控该区域事业废水排放情形。经长期调查,该流域事业废水排放水量及污染量占老街溪总污染量比例均达30%以上。未来,随着沿岸竹科龙潭园区新设污水厂启用及平镇工业区污水厂扩厂后,事业废水总水量将占大坑缺溪流量达70%以上。

(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