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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石油法修正 扩大补助离岛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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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7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修正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等人所提石油管理法第24条、36条修正条文。

值得注意的是,石油业者应储备安全存油天数未来将有所调整,业者可从两个版本中择一;其一选择从现行60日安全存油提高至90日,或选择储备60日的安全存油,但需同时支付政府储油30日的代储成本。

根据现行石油安全存量规定,石油业者应储备相当于60日的安全存油,政府则运用石油基金储存政府储油30日;现行政府储油部分,全数储存于石油炼制业者的油槽,估计每年委托业者代储费用约新台币20亿元。

这次立委所提石油管理法第24条修正重点,包括未来石油炼制业及输入业储备各项石油安全存量,应按其前3年国内销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所占全国销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的比率储备90日安全存油。

不过第24条修正内容中,也开放业者可选择维持现行储备60日的安全存油,但需同时负担政府30日安全存油的代储成本。

经济部官员表示,由于第一个版本,业者需要另外添购30日安全存油,成本较高,加上还需兴建新的储槽;但目前国内储槽不足,兴建新储槽还需面临环评问题。

依照成本效益来看,官员认为,业者应会倾向选择第二版本,也就是支付政府30日安全存油的代储成本。

另外,石油管理法第36条所列石油基金用途部分,这次修正通过后,也对偏乡地区油品运输费用与差价补贴部分,扩大补助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原住民族地区及离岛地区。

不过同条中新增但书,有关确切补助、补贴的对象、项目范围及相关事项的作业办法,还需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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