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立委员会建议 特首受贿为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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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01日讯】由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领导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5月31日发表报告,建议行政长官纳入防贿条例规管,未得到许可而得到或索取任何利益,列为刑事罪行。

花了3个月的研究报告指出,特首不应凌驾用以规管政治委任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法律之上,认为特首为公仆之首,也须受规管,遵从接受款待的指引。报告提出36项建议,包括成立独立委员会,审批特首可以接受的利益,成员应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会主席,共同委任三名成员组成。价值不超过400元的礼物,特首可以接受。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的人,亦属刑事罪行。

报告建议,没有得到独立委员会许可,特首接受酒店住宿,或以过低费用租用任何物业、使用私人飞机或游艇,即属刑事罪行;并建议尽快立法,但强调不会有追溯期,否则有违法治原则。

香港政府原则上认同报告的建议,并会就各项实质建议,考虑如何跟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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