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进恭台中11日电)台中市林姓男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乙式车体损失保险”及医疗险,前年6月外出移动车子,遭他人持强酸泼洒,左眼失明,林男求偿,台中地院判保险公司须赔偿新台币186万多元。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前年6月清晨,听到车子发出警报声,前往停车处查看,发现车辆左、右照后镜上的监视摄影镜头遭不明人士破坏。
林男坐入车内,发动车辆,想将车子移往安全地区,一名曾姓男子突然出现,朝林男泼洒强酸,导致林男左眼失明、身体30%三度化学性烧灼伤及车辆毁损。
判决书指出,林男向保险公司索赔223万多元,但对方以非属“交通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认为车辆受损是曾男故意行为,因而拒绝给付保险金,林男愤而提告。
判决书指出,保险公司认为,林男受伤是第三人恶意伤害行为所致,不是汽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林男伤害主要原因是遭他人泼洒强酸,与使用汽车没有因果关系,拒绝理赔。
台中地院审理终结,法官认定林男挪车时遭泼酸,仍属“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伤害及医疗损失186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