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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众需举证错帐 消基会认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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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16日电)消基会今天表示,经抽查有6家银行于错帐处理方面,约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包括若有错帐情形以银行记录为主,或存户可举证;另有银行要求民众应于7至14日内提出异议。

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认为,这类契约条款显失公平应无效,并指出部分银行仅给消费者7至14日的期限过于严苛,呼吁金管会银行局详加拟订定型化契约范本,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6月下旬以国内10家银行业者为抽查对象,至银行官方网站下载“存款(开户)”契约书,以一般存款户的约定事项为主,检视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

调查指出,有6家银行于错帐处理方面,约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中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合作金库银行约定,若存户认为有错帐情形,均同意以银行记录为准或推定银行资料为正确。

彰化银行、汇丰商业银行则表示,除非存户可证明为银行的错误,否则视为银行没有错。

消基会认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1“举证责任”倒置的精神,应是由业者(银行)主张自身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而非要求弱势的消费者去证明业者有疏失。

其他包括台北富邦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彰化银行、汇丰商业银行等4家银行也约定,若存户有错帐疑义时,应于7日或14日之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均视为银行为正确。

另外,苏锦霞指出,这次调查检视样本银行的契约还发现,部分银行表示,除非银行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她认为这部分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责任预先免除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发现,花旗银行与汇丰商业银行约定,存户若于开户后1个月、3个月内终止账户停止往来,前者将向存户索取新台币500元手续费、后者则未于契约中载明手续费金额,但仍会收取。

消基会指出,消费者若开户后短期内觉得上述银行服务不佳,或利息不优厚等原因想停止往来,还需付出数百元,变相被收取违约金,但消费者并无违约事实。

针对上述不合理的状况,苏锦霞希望藉由调查,让银行局能详加拟订定型化契约范本,并进一步制定契约中不得记载事项或应记载事项,除了让业者有法规依循外,也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基会这次抽查样本包括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华邮政、台北富邦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合作金库银行、花旗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彰化银行及汇丰商业银行10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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