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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护费列扣除额 台卫署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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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民众曹天民今天说,长期居家照护的看护费、医疗耗材费不能列所得税扣除额,质疑制度不公;行政院卫生署代表蔡訚訚说,期盼国税局考虑纳入扣除额,卫生署乐见其成。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陈学圣陪同曹天民召开记者会,曹天民在会中表示,他的父亲在民国89年中风,长期卧病在床,94年报税时,将救护车费用、医疗耗材费列入扣除额,但遭财政部国税局认定非法定医疗院所就诊费用,须补税新台币1950元。曹天民不服,历经6年走过申请复查、诉愿、行政诉讼并声请释宪,日前大法官做出有利曹天民的解释。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扣除额以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的医院为限,而大法官释字第701号解释,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者的医药费,若付与其他合法医疗院所的医药费不得列举扣除,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意旨不符。

曹天民说,为了照顾父亲,每个月花数万元请看护,加上氧气、抽痰管、尿布等医疗耗材费及往返医院的救护车费用,每年超过数十万元,但都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额;但如果病人在医院接受照顾,相关医疗费用就能列举,这样的制度对居家照护的家庭非常不公平。

他说,大法官解释虽然对他有利,但解释文仍局限在合法医疗院所的医药费,与他争取的居家照顾看护费、医疗耗材费等不相同,他近期将再提释宪。

陈学圣表示,居家照护对许多家庭来说负担沉重,却孤立无援,政府应感受民众需求,建议国税局检讨现行政策,除了既有的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外,应立即研议长照特别扣除额。

与会的行政院卫生署护理及健康照护处代表蔡訚訚说,居家照护的医疗支出纳入扣除额部分,期待国税局纳入考量,卫生署乐见其成,也会提供相关资料协助。

记者会现场也发生一段插曲,陈学圣邀国税局代表列席说明,但国税局代表没有出席,让陈学圣颇为不满,并说财政部若没有具体回应,他也不愿支持财政部的证所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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