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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灾民告建商 判赔3.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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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1日电)今天是九二一大地震13周年,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东星大楼承造人鸿固营造等人,应赔偿170名受灾民众含利息共新台币3.4亿元。

东星大楼受灾户委任律师郑文龙聆判后说,本案缠讼12年,判决只是“形式上的正义”,建商等人不是脱产、逃亡就是往生,至今未赔偿分文;而台北市政府和台北地检署监督搜证不力,应检讨改进。

受灾户对判决不满,表示造成大楼倒塌的一银和宏国建设竟不需赔偿,要求一银必须还他们公道,这部分应会再上诉。

台湾于民国88年9月21日发生芮氏规模7.3大地震,造成台北市东星大楼倒塌,87人罹难,东星大楼170名受灾户提起民事诉讼,向建筑师张宗炘、鸿固营造、第一银行、起造人宏程建设负责人谢隆盛、宏国建设等求偿28.1亿元,

台北地院认为,张宗炘(已殁)设计结构有瑕疵,导致梁、柱未依法作足够载重组合,加上鸿固营造偷工减料、未按施计图施工,有混拟土抗压强度不足、箍筋数量不足等施工疏失,导致东星大楼遇地震倒塌,应负起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鸿固董事长杜明福、董事林谢罕见、林鸿明等人,法官认为,他们未实际参与东星大楼施工、监工等职务,或有过失行为;一银的修缮工程未影响东星大楼建构安全,或超过建筑技术规则的载重限制,不需负责。

法官判决,鸿固营造、宏程建设继承人谢吴雪蕙、监工徐茂雄应连带赔偿共约3.4亿元(含利息),全案可上诉。

本案国赔部分,一审法院判决,台北市工务局应给付受灾民众共4.8亿元,创下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单一个案判决国赔金额最高纪录;二审法院判决,台北市工务局赔3.3亿元,最后两造在民国96年以1.2亿元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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