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2月03日讯】罪犯周广鲁有预谋布控上门绑架,拘禁数日后,用暴力掐死被害人,纯属恶性绑架杀人罪,在起诉书上竟然未提到这罪行,只以被杀死在床上的被害人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以案件发生的事实证实三罪具有:一、非法拘禁罪,二、绑架罪,三、故意杀人罪。为何少了两罪?这是什么社会现象?被害人家属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现被害人亲属恳请各界人士及各界媒体和政法部门关注此案,介入查明事实真相,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还世间公道!
被害人家属:覃承爽
联系电话:13607828935
2013年10月21日
案发实情详述:
2012年11月25日晚23时罪犯周广鲁事前没有与被害人打招呼联系(从电话通讯记录查明)到被害人居住地宿舍区大门外地磅处布控等候,发现被害人回家后,立即把被害人带走,来到罪犯的出租房,从11月25日晚到11月28日晚,直至被害人被杀害为止都是在出租房内(这是罪犯口供)。
事实证明罪犯是有预谋地到门口布控绑架,强行押送到罪犯预先租有的出租房。拘禁多日后,未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后实施杀害。
以事实证实,有事为何不向被害人打招呼联系,而是直接上门等候、布控呢?案发长达三天多,被害人不得与家人有任何联系,尤其是11月26日是被害人自己门面开业如此重要的日子,有好多来祝贺门面开业的同学、亲人都找不到被害人,电话也无法联系。被害人为什么不能联系亲人呢?为什么不能回家呢?这案件有重大疑点,为何公安部门不以这些重要疑点进行侦破,查明案情的事实真相,而以案情重大复杂为推脱,不去侦破,把“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就不提了,认为被害人死无对证,只凭罪犯的口供谎言:“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拘禁三日内陪他(罪犯人)上网聊天、被害人找他(罪犯人)要分手费就杀害被害人”的谎言来论罪。
以事实论证:
1、被害人被绑架(2012年11月25日)前都是回家跟父母吃饭、住宿,可查欧维姆宿舍区门卫知情,有宿舍区摄像镜头证实,还有车库保管车牌为证。
2、被害人被绑架三天,本人(被害人)有重要事情要办(门面开业)以上以说明,被控制严密无法脱身,手机卡又被罪犯拆去,连对外呼救机会都没有,不知被害人有多恐惧,还怎么有心情陪你(罪犯人)“上网聊天”呢?这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事实,被害人在被绑架拘禁三天时间内,家里人天天寻找,天天到鸡喇派出所报案,都无法找到。
3、据罪犯供述:“从11月25日晚23时带走被害人,到11月28日晚(被杀害为止)被害人都是在出租房内”。在报纸上宣传过(2012年12月1日)在南国今报和柳州晚报刊登:“记者称昨日(11月30日)记者从鱼峰警方获悉:11月28日晚上被害人(化名:阿丽)来到出租房,再次讨要分手费,在争吵中,罪犯用双手掐被害人致其身亡”。事实是:当时案件还未开始侦破(侦破人员外出搞活动未回),案件还未查明,南国今报和柳州晚报报导的案情怎样得出呢?以事实论证,从11月25日晚到28日晚被害人都是被拘禁期间,28日晚被害人又从那里“来”到出租房讨要分手费呢?这证明罪犯以死无对证而制造的谎言,显然与事实相矛盾。事实证明,不是被害人去找罪犯讨要分手费,而是罪犯上门布控绑架到出租房拘禁数日,以分手费为由,敲诈被害人要2万元的事实,被害人身上携带的存折和银行卡金额刚好2万元(事后在银行查证)。被害人不提供密码,取不了钱,未达到目的再杀害,这才是罪犯绑架拘禁多日的主要目的,这是吸毒份子常用的手段。如此重要的线索,为何公安不以线索去侦破查证呢?
4、家属领回遗物时,发现女儿(被害人)手机卡不见。去查问侦办警察:“谁把手机卡取掉了呢”?警察答:“罪犯人说“不知道””。问:“难道是被害人受绑架期间自己取掉吗?”,警察答:“这是不可能的”。既然被害人不会取手机卡,罪犯人又不知道,那是谁取掉呢?其中必有第三者(帮凶),在绑架过程中帮凶取去了。手机是传送信息和紧急呼救的最佳工具,毁掉手机卡,断其呼救,这恰恰证明是有预谋的绑架。手机卡至今下落不明,这是最重要的证据线索,公安警察为何不去侦破查证呢。还有绑架的作案工具(汽车),从绑架地点(宿舍区门口外)到杀人现场(出租房)路经多处路口,在市区内每个路口都有监控录像可以查证,从案发起至终在短短的三天多期间,就无法查证了吗?
被害人家属已多次向检查机关提供了多种案情的重要疑点线索,检察官都以“证据不足”为回应。如此重大的绑架杀人案,女儿从被绑架到被杀害,都没有联系上,证据应该是由公安局去侦破查证的。罪犯不承认罪行就无罪了吗?帮凶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如此认定只以被杀死在床上的故意杀人罪定为一罪,把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两大罪行以证据不足为由掩盖掉了!如此糊涂的定案,对被害人不公平,被害人死不瞑目,百姓蒙冤,民心不服。
5、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被害人肠胃已无食物,说明被害人被绑架多日没有得到进食,证明被害人受到残酷折磨。
在这杀人案件中有很多重大疑点和问题,没得到明确解答,连案情发生经过的情节也未提到。都是以罪犯单方口供论案,以案发前罪犯叙旧情论案,完全脱离了杀人案的判案准则。所谓判案断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罪论罪,不能以旧情论罪。例如:昨日是你老妈,今天你杀了她,就是杀人论罪,不能以叙旧情代罪。
起诉书的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的论断完全不合事实。难道绑架、拘禁到杀害,这是男女朋友关系吗?把人拘禁在一间房内,这叫共同居住吗?
这案件事实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三罪具有。
罪犯对杀人的主要罪恶行为(如:绑架、毁掉手机卡、绑架三天如何残害被害人……等)还有隐瞒,对杀人的罪恶目的还没有交代,投案是为了达到求生的权宜之计,罪犯自首不能成立。
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认定绑架杀人的情节,互相推诿。现都是以罪犯单方口供论案,事实上都在掩盖了绑架杀人罪行。
被害人家属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现恳请各界人士及各界媒体和政法部门关注此案,介入查明事实真相,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还世间公道!
被害人家属:覃承爽
联系电话:13607828935
2013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