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廣西 柳州市 龍泉路一綁架殺人案件

投書:「因案情重大複雜」就模糊斷案

真正罪行-被害人慘遭綁架三日直至被殘殺竟然被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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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03日訊】罪犯周廣魯有預謀布控上門綁架,拘禁數日後,用暴力掐死被害人,純屬惡性綁架殺人罪,在起訴書上竟然未提到這罪行,只以被殺死在床上的被害人定為「故意殺人罪」一罪,以案件發生的事實證實三罪具有:一、非法拘禁罪,二、綁架罪,三、故意殺人罪。為何少了兩罪?這是甚麼社會現象?被害人家屬求告無門,走投無路,現被害人親屬懇請各界人士及各界媒體和政法部門關注此案,介入查明事實真相,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靈,還世間公道!

被害人家屬:覃承爽

聯繫電話:13607828935
2013年10月21日


案發實情詳述:

2012年11月25日晚23時罪犯周廣魯事前沒有與被害人打招呼聯繫(從電話通訊記錄查明)到被害人居住地宿舍區大門外地磅處布控等候,發現被害人回家後,立即把被害人帶走,來到罪犯的出租房,從11月25日晚到11月28日晚,直至被害人被殺害為止都是在出租房內(這是罪犯口供)。

事實證明罪犯是有預謀地到門口布控綁架,強行押送到罪犯預先租有的出租房。拘禁多日後,未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後實施殺害。

以事實證實,有事為何不向被害人打招呼聯繫,而是直接上門等候、布控呢?案發長達三天多,被害人不得與家人有任何聯繫,尤其是11月26日是被害人自己門面開業如此重要的日子,有好多來祝賀門面開業的同學、親人都找不到被害人,電話也無法聯繫。被害人為甚麼不能聯繫親人呢?為甚麼不能回家呢?這案件有重大疑點,為何公安部門不以這些重要疑點進行偵破,查明案情的事實真相,而以案情重大複雜為推脫,不去偵破,把「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就不提了,認為被害人死無對證,只憑罪犯的口供謊言:「男女朋友關係共同居住、拘禁三日內陪他(罪犯人)上網聊天、被害人找他(罪犯人)要分手費就殺害被害人」的謊言來論罪。

以事實論證:

1、被害人被綁架(2012年11月25日)前都是回家跟父母吃飯、住宿,可查歐維姆宿舍區門衛知情,有宿舍區攝像鏡頭證實,還有車庫保管車牌為證。

2、被害人被綁架三天,本人(被害人)有重要事情要辦(門面開業)以上以說明,被控制嚴密無法脫身,手機卡又被罪犯拆去,連對外呼救機會都沒有,不知被害人有多恐懼,還怎麼有心情陪你(罪犯人)「上網聊天」呢?這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事實,被害人在被綁架拘禁三天時間內,家裏人天天尋找,天天到雞喇派出所報案,都無法找到。

3、據罪犯供述:「從11月25日晚23時帶走被害人,到11月28日晚(被殺害為止)被害人都是在出租房內」。在報紙上宣傳過(2012年12月1日)在南國今報和柳州晚報刊登:「記者稱昨日(11月30日)記者從魚峰警方獲悉:11月28日晚上被害人(化名:阿麗)來到出租房,再次討要分手費,在爭吵中,罪犯用雙手掐被害人致其身亡」。事實是:當時案件還未開始偵破(偵破人員外出搞活動未回),案件還未查明,南國今報和柳州晚報報導的案情怎樣得出呢?以事實論證,從11月25日晚到28日晚被害人都是被拘禁期間,28日晚被害人又從那裏「來」到出租房討要分手費呢?這證明罪犯以死無對證而製造的謊言,顯然與事實相矛盾。事實證明,不是被害人去找罪犯討要分手費,而是罪犯上門布控綁架到出租房拘禁數日,以分手費為由,敲詐被害人要2萬元的事實,被害人身上攜帶的存折和銀行卡金額剛好2萬元(事後在銀行查證)。被害人不提供密碼,取不了錢,未達到目的再殺害,這才是罪犯綁架拘禁多日的主要目的,這是吸毒份子常用的手段。如此重要的線索,為何公安不以線索去偵破查證呢?

4、家屬領回遺物時,發現女兒(被害人)手機卡不見。去查問偵辦警察:「誰把手機卡取掉了呢」?警察答:「罪犯人說「不知道」」。問:「難道是被害人受綁架期間自己取掉嗎?」,警察答:「這是不可能的」。既然被害人不會取手機卡,罪犯人又不知道,那是誰取掉呢?其中必有第三者(幫凶),在綁架過程中幫凶取去了。手機是傳送信息和緊急呼救的最佳工具,毀掉手機卡,斷其呼救,這恰恰證明是有預謀的綁架。手機卡至今下落不明,這是最重要的證據線索,公安警察為何不去偵破查證呢。還有綁架的作案工具(汽車),從綁架地點(宿舍區門口外)到殺人現場(出租房)路經多處路口,在市區內每個路口都有監控錄像可以查證,從案發起至終在短短的三天多期間,就無法查證了嗎?

被害人家屬已多次向檢查機關提供了多種案情的重要疑點線索,檢察官都以「證據不足」為回應。如此重大的綁架殺人案,女兒從被綁架到被殺害,都沒有聯繫上,證據應該是由公安局去偵破查證的。罪犯不承認罪行就無罪了嗎?幫凶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嗎?如此認定只以被殺死在床上的故意殺人罪定為一罪,把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兩大罪行以證據不足為由掩蓋掉了!如此糊塗的定案,對被害人不公平,被害人死不瞑目,百姓蒙冤,民心不服。

5、根據法醫的屍檢報告:被害人腸胃已無食物,說明被害人被綁架多日沒有得到進食,證明被害人受到殘酷折磨。

在這殺人案件中有很多重大疑點和問題,沒得到明確解答,連案情發生經過的情節也未提到。都是以罪犯單方口供論案,以案發前罪犯敘舊情論案,完全脫離了殺人案的判案準則。所謂判案斷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罪論罪,不能以舊情論罪。例如:昨日是你老媽,今天你殺了她,就是殺人論罪,不能以敘舊情代罪。

起訴書的男女朋友關係共同居住的論斷完全不合事實。難道綁架、拘禁到殺害,這是男女朋友關係嗎?把人拘禁在一間房內,這叫共同居住嗎?

這案件事實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故意殺人罪,三罪具有。

罪犯對殺人的主要罪惡行為(如:綁架、毀掉手機卡、綁架三天如何殘害被害人……等)還有隱瞞,對殺人的罪惡目的還沒有交代,投案是為了達到求生的權宜之計,罪犯自首不能成立。

現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對認定綁架殺人的情節,互相推諉。現都是以罪犯單方口供論案,事實上都在掩蓋了綁架殺人罪行。

被害人家屬求告無門,走投無路,現懇請各界人士及各界媒體和政法部門關注此案,介入查明事實真相,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靈,還世間公道!

被害人家屬:覃承爽
聯繫電話:13607828935
2013年10月21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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