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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酒测趋严刑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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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8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草案”,吐气酒测超过每公升0.25毫克就不能安全驾驶,喝2瓶啤酒就超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刑法第185条.第185条之3、第185条之4条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经朝野协商后,初审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草案”,降低酒后驾车不能安全驾驶标准、提高酒驾肇事刑责,刑法第185条其他各款维持现行条文。

攸关酒驾预防性羁押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因朝野对将酒驾者预防性羁押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有不同意见,决定择期再审。

现行“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仅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者、致人于死或重伤相关刑度,未明文规定酒驾标准。

司法委员会上午通过初审条文则明定,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即视为不能安全驾驶。

此外,有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其他相类之物、毒品、麻醉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者,与酒驾超标都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致人于死,初审通过条文将刑期由现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刑期则由现行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列席审查会的交通部主任秘书陈彦伯说,民众只要喝超过半瓶红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会超过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气酒测值,吃姜母鸭时除非搭配喝酒,否则不会发生超标情况。

而对初审通过的酒测标准,较现行呼气酒测值每公升0.55毫克才以“公共危险罪”移送标准严格,陈彦伯说,交通部已在研拟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酒测标准相关条文,以接轨新的酒测标准。

司法委员会中国国民党籍召委廖正井说,提高酒测标准、加重刑责,就是希望能遏止酒驾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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