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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制度104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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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1日电)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日初审通过,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吴自心表示,将配合国际制度把缺的“反避税制度”补起来,准则将于2015年实施。

吴自心表示,财政部这次没有估计税收会增加多少,因为反避税制度的建立,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是为配合国际制度的建立,把缺的地方补起来。

他说,台湾临近国家都已有反避税制度,包括日、韩、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台湾这次等于是把国际间反避税制度部分补齐。

国际间常见几种避税型态,包括利用受控外国公司(CFC)或实际管理处所(PEM)达到租税递延目的、资本稀释、滥用租税协定、身份转换,及将应税所得转换为免税所得等;而“反避税措施”就是要针对这些避税型态,采取有效的反制行动。

吴自心解释,CFC是指总公司在台湾,国外有子公司设在所谓低税负地区,以没有将收益汇入台湾来避税;而实际管理处所(PEM)就是F开头公司,指外国公司在台湾挂牌,也会有一些避税漏洞。

这些公司如果被认定实际管理营运处所在台湾,就视同是中华民国的公司,境内外所得、包括财产交易所得、海外股权转移等都要申报课税。

他认为,修法后财政部可进去公司查,否则没办法做。至于“实质营业管理处所”的范围是什么?公司实际的营运、决策管理落在哪里?财政部会参考其他国家的条件来订定,有很多实际例子要考量,也会授权立法,这个准则将于2015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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