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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制度104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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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日電)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日初審通過,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表示,將配合國際制度把缺的「反避稅制度」補起來,準則將於2015年實施。

吳自心表示,財政部這次沒有估計稅收會增加多少,因為反避稅制度的建立,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是為配合國際制度的建立,把缺的地方補起來。

他說,台灣臨近國家都已有反避稅制度,包括日、韓、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台灣這次等於是把國際間反避稅制度部分補齊。

國際間常見幾種避稅型態,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實際管理處所(PEM)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身分轉換,及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而「反避稅措施」就是要針對這些避稅型態,採取有效的反制行動。

吳自心解釋,CFC是指總公司在台灣,國外有子公司設在所謂低稅負地區,以沒有將收益匯入台灣來避稅;而實際管理處所(PEM)就是F開頭公司,指外國公司在台灣掛牌,也會有一些避稅漏洞。

這些公司如果被認定實際管理營運處所在台灣,就視同是中華民國的公司,境內外所得、包括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轉移等都要申報課稅。

他認為,修法後財政部可進去公司查,否則沒辦法做。至於「實質營業管理處所」的範圍是什麼?公司實際的營運、決策管理落在哪裡?財政部會參考其他國家的條件來訂定,有很多實際例子要考量,也會授權立法,這個準則將於2015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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