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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 跨国集团检视投资架构

2013-05-08 19:54 中港台时间|2014-06-12 21: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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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8日电)所得税法修正增列反避税制度,专家建议跨国集团应重新检视投资架构,考量位于低税负地区且不具实质营运纸上公司保留大幅盈余的必要性。

KPMG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今天举办“最新所得税法关于反避税条款新制修定重点及企业因应之道”研讨会,安侯建业台湾所税务部副总经理李婉榕在会中做以上表示。

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吴自心日前表示,将配合国际制度,将缺少的“反避税制度”补起来,准则将于2015年实施。

吴自心指出,国际间常见几种避税型态,包括利用受控外国公司(CFC)或实际管理处所(PEM)达到租税递延目的、资本稀释、滥用租税协定、身份转换,及将应税所得转换为免税所得等;而“反避税措施”就是要针对这些避税型态,采取有效的反制行动。

吴自心解释,CFC是指总公司在台湾,国外有子公司设在所谓低税负地区,以没有将收益汇入台湾来避税;而实际管理处所(PEM)就是F开头公司,指外国公司在台湾挂牌,也会有一些避税漏洞。

李婉榕建议政府可参考国外做法,将豁免条文订定清楚,例如列有非低税负(俗称白名单)国家、白名单国家的认定标准,如是法订税率还是有效税率;CFC在当地有实质营运;所得利润总额低于所得门槛,以及无租税规避意图,也就是CFC可证明公司设立并非用来移转利润以减少税负等。

对企业来说,李婉榕建议,应重新检视跨国集团的企业投资架构,考量设置税负地区且不具实质营运纸上公司却保留大幅盈余的必要性,及注意后续修法及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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