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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检:洪案非特侦职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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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2日电)最高检今天说,检察总长仅就司法机关有审判权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违反“军事审判法”规定,将洪案指定为特侦组职司案件。

媒体报导,检察总长可依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就陆军下士洪仲丘案涉及重大秩序的案件,出面指挥、协助军事检察机关办案。

最高检察署指出,洪仲丘案依目前事证,除湮灭证据罪是“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以外之罪,军法机关已函送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外,余均属现役军人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相关罪嫌,依军事审判法规定,司法机关并无审判权。

最高检表示,至于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检察总长得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指定为最高检特别侦查组职司案件,但检察总长仅得就司法机关有审判权的案件予以指定,不得违反军事审判法规定,破坏军、司法审判制度,将军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指定为特侦组职司的案件。

最高检说,民国85年发生的“江国庆案”,监察院于民国99年6月移送最高检时,因涉案的反情报队员其中1人仍具现役军人身份,军法机关固有审判权,但其他14人于发觉时,均已离职,不具现役军人身份,依军事审判法第5条第2项规定,军法机关并无审判权,所以由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及台北、台中地检署检察官分别就现役军人及非现役军人部分侦查。

当时为齐一军、司法侦查作为,避免认定两歧,由检察总长积极统合军、司法机关侦办,所为处置,均符合法院组织法、军事审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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