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夏俊峰被死刑再曝光中共司法无公信力

中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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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27日讯】沈阳小贩夏俊峰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该案立即引起社会广大公众的质疑,司法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律师们纷纷从更专业的角度发表质疑意见,纷纷质疑中共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面对这些质疑,中共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公开该项死刑复核裁决书的相关内容,至今没有公布该案死刑复核程序的详细情况,更没有公布参与复核该案的责任人是谁、他们是凭什么证据排除异议让当事人服法的。

众所周知,中共的司法体制是当今世界上最黑暗、最邪恶、最腐败的,也是人类历史上最烂的司法制度、更是制造冤案、假案、错案最多的罪恶体制。说它最黑暗是指它的司法程序处处是暗箱操作、不透明审判、不允许录音录像、不允许更多的公众参与旁听监督庭审、更不向社会公布庭审细节;说它最邪恶是指它从来就不依法认定事实、从来就不依法排除异议、从来就不给当事人认识犯罪的服法理由;说它最腐败是指它的贪赃枉法事件在执法人员中普遍存在,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这么烂、这么腐败的司法制度。

例如,全世界都知道: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案件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这个大冤案涉及的案例有几亿个、现在被冤判在押的人数仍然有几万人之众,这些冤案却是在短短的十四年中大量出现的。试问:这样的司法制度还有什么公信力?如果是一个好的司法制度,哪怕是出现一个冤案,它也会积极面对啊!那么,中共的司法体制中出现的几亿个冤案它为什么不敢面对?这就是这个司法体制的最邪恶之处。如果说法轮功学员的冤案有什么特殊的话,那么夏俊峰被死刑的案子又有什么特殊呢?不是也号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这些“特殊”的处理方式又是什么“平等”呢?薄古开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和公众都没有异议,她却没有被判处死刑执行。夏俊峰案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明显漏洞,他却被判处死刑执行。其中的“特殊”又什么法律依据呢?

其实,夏俊峰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事实也非常清楚,小贩夏俊峰是在做生意谋生的过程中与沈阳城管人员发生冲突而被带到城管执法机关的,在城管执法机关发生的事情,该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负有举证责任,该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能拿出确实的举证,该行政执法机关就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该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而不实施的,那么它的主要负责人就应该承担有故意犯罪准备的故意、涉嫌故意事前毁灭证据的故意。

夏俊峰被涉嫌冤判死刑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公民普遍依法享有的正当防卫权被故意非法剥夺了!(下面的话是我在大纪元网友评论中发表的观点)

谁是故意杀人犯?就是那些故意杀害夏俊峰的法官们。他们为了维护公权力、为了欺压弱势群体而故意杀害了维护自己生存权利的小贩。他们根本就没有依法复合该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

其一、当事人夏俊峰在事发前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犯罪准备、没有选定针对的对象等等主观上的故意,事发时是在摆摊做生意,而那些法官们却把这些故意捏造成事发中的“故意”;

其二、城管执法的公务行为是不允许使用暴力的,凡是以执法为名使用暴力的都应该属于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涉嫌犯罪的适用刑法中的约束,夏俊峰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抗击犯罪、依法自卫是合法的;

其三、夏俊峰被暴力胁迫到城管办公处是有目击证人的,城管人员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其四、案发后,夏俊峰是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其五、夏俊峰是在受到多人暴力侵害的明显弱势的情况下使用极端 行为反抗的,属于本能的自我保护,这不能解释为“故意”,人的求生本能是先天的、是与人体的新陈代谢规律相一致的,法律是不能约束本能的,这是基本人权。在夏俊峰处于多人暴力侵害的明显弱势情况下,其本能的极端防卫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有效防卫。相反,如果是一对一的势均力敌,极端防卫就涉嫌防卫过当。因此,夏俊峰是无罪的。

其六、法院说夏俊峰被打没有旁证是明显违反司法举证程序的,涉嫌在刑事审判中故意隐瞒证据,涉嫌故意对被告人作出明显不利的枉法判决。众所周知,该案件的现场是城管办公处,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夏俊峰是被城管人员强迫到那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司法案件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该根据夏俊峰的口供要求该行政执法机关举证,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提供客观有力的客观证据,而不是其内部人员的口头证据,客观证据是指录音、录像和非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证言等等。对方拿不出证据否定夏俊峰的证言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以上这六点,我说中共的那些法官就是一群法盲,他们杀害夏俊峰的一切所谓事实完全是涉嫌故意捏造,完全是涉嫌故意偏袒公权力、是涉嫌故意执法不公。他们的行为涉嫌利用法律名义枉法裁判、并且涉嫌造成了夏俊峰死亡的故意,他们应当负刑事责任,夏俊峰的家属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司法复议。

以上是我在大纪元网友评论中发表的观点,我现在觉得还应该进一步论述这些观点。

第一点,夏俊峰被城管人员强制而发生的冲突是事实,在离开街头前发生的一切是有第三方目击证人的,夏俊峰被强制到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发生的事情,该行政执法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该行政执法机关涉嫌暴力执法。法律没有给予任何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特权,因此,暴力执法不能被认为是正常执法,暴力执法只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任何公民在暴力犯罪目前都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自卫权,《刑法》中的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第二点,夏俊峰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点、夏俊峰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是身体有伤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就此事实依照法律程序排除异议,而且司法执行机关在明确知道当事人有异议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况下,非法处理了夏俊峰的遗体,涉嫌故意销毁证据。

第四点、最高法院有责任公布此案死刑复核裁定书原件、有责任公布复核程序的细节和相关负责人姓名。如果最高法院不这样做,那么最高法院院长本人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家属可以控告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其中也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本人。

我也在此提醒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不法之徒,不要以为“最高法院裁决”、“上级指示”、“上面的意思”、“中央决定”可以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黑匣子本身都是犯罪工具,犯罪工具不能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是给人定的,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最终的法律责任一定是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承担。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毁灭了大量证据,但是,那些具体的案件事发现场的负责人是谁?你在办案过程中死了人,你的关押场所死了人,你那个负责人就没有法律责任了?你这个公安局长、你这个监狱长、劳教所长、看守所长、洗脑班长就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你自杀了也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我在此也正面告诉那些还能认识到自己是被蒙蔽、是被迫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而有罪的人,为了减轻处罚还是保留犯罪证据对自己是最有力的,你销毁了证据,那个结果就涉嫌故意,而不是被蒙蔽、不是被迫。你们应该现在就向法轮功学员说清自己的情况,不要成为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的陪葬品。

夏俊峰被死刑案再一次证明:中共的司法体制没有公信力,这个体制必然解体。所有维护这个体制的人都是有罪的,他们如果现在不能公开声明自己的情况,在这个体制解体时必然承担相应的惩罚;所有还想继续维护这个体制的人,他们被惩罚时必然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越是负责人就越是被定性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你们的出路就是保留证据、说清自己、指出真正的犯罪指使者。

希望所有中共体制中人都能明智,都能通过此案例看清这个体制的真相,为自己选择好的出路。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停止迫害中国民众就从你们自己做起,不要再等待“上面的意思”了,恰恰是那些“上面的意思”在让你们犯罪,它怎么能让你停止呢?快清醒吧。

2013年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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