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子子:夏俊峰被死刑再曝光中共司法無公信力

中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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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27日訊】瀋陽小販夏俊峰與2013年9月25日被執行死刑,該案立即引起社會廣大公眾的質疑,司法界的一些專家、學者和律師界律師們紛紛從更專業的角度發表質疑意見,紛紛質疑中共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程序的合法性。面對這些質疑,中共最高法院至今沒有公開該項死刑覆核裁決書的相關內容,至今沒有公佈該案死刑覆核程序的詳細情況,更沒有公佈參與覆核該案的責任人是誰、他們是憑甚麼證據排除異議讓當事人服法的。

眾所周知,中共的司法體制是當今世界上最黑暗、最邪惡、最腐敗的,也是人類歷史上最爛的司法制度、更是製造冤案、假案、錯案最多的罪惡體制。說它最黑暗是指它的司法程序處處是暗箱操作、不透明審判、不允許錄音錄像、不允許更多的公眾參與旁聽監督庭審、更不向社會公佈庭審細節;說它最邪惡是指它從來就不依法認定事實、從來就不依法排除異議、從來就不給當事人認識犯罪的服法理由;說它最腐敗是指它的貪贓枉法事件在執法人員中普遍存在,人類歷史上從來就沒有這麼爛、這麼腐敗的司法制度。

例如,全世界都知道: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案件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這個大冤案涉及的案例有幾億個、現在被冤判在押的人數仍然有幾萬人之眾,這些冤案卻是在短短的十四年中大量出現的。試問:這樣的司法制度還有甚麼公信力?如果是一個好的司法制度,哪怕是出現一個冤案,它也會積極面對啊!那麼,中共的司法體制中出現的幾億個冤案它為甚麼不敢面對?這就是這個司法體制的最邪惡之處。如果說法輪功學員的冤案有甚麼特殊的話,那麼夏俊峰被死刑的案子又有甚麼特殊呢?不是也號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這些「特殊」的處理方式又是甚麼「平等」呢?薄古開來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和公眾都沒有異議,她卻沒有被判處死刑執行。夏俊峰案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明顯漏洞,他卻被判處死刑執行。其中的「特殊」又甚麼法律依據呢?

其實,夏俊峰的案件事實並不複雜,事實也非常清楚,小販夏俊峰是在做生意謀生的過程中與瀋陽城管人員發生衝突而被帶到城管執法機關的,在城管執法機關發生的事情,該行政執法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負有舉證責任,該行政執法機關如果不能拿出確實的舉證,該行政執法機關就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如果該行政機關有舉證能力而不實施的,那麼它的主要負責人就應該承擔有故意犯罪準備的故意、涉嫌故意事前毀滅證據的故意。

夏俊峰被涉嫌冤判死刑案說明了甚麼?說明了公民普遍依法享有的正當防衛權被故意非法剝奪了!(下面的話是我在大紀元網友評論中發表的觀點)

誰是故意殺人犯?就是那些故意殺害夏俊峰的法官們。他們為了維護公權力、為了欺壓弱勢群體而故意殺害了維護自己生存權利的小販。他們根本就沒有依法複合該案。該案的事實非常清楚:

其一、當事人夏俊峰在事發前沒有犯罪動機、沒有犯罪預謀、沒有犯罪準備、沒有選定針對的對象等等主觀上的故意,事發時是在擺攤做生意,而那些法官們卻把這些故意捏造成事發中的「故意」;

其二、城管執法的公務行為是不允許使用暴力的,凡是以執法為名使用暴力的都應該屬於個人行為、個人行為涉嫌犯罪的適用刑法中的約束,夏俊峰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抗擊犯罪、依法自衛是合法的;

其三、夏俊峰被暴力脅迫到城管辦公處是有目擊證人的,城管人員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其四、案發後,夏俊峰是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其五、夏俊峰是在受到多人暴力侵害的明顯弱勢的情況下使用極端 行為反抗的,屬於本能的自我保護,這不能解釋為「故意」,人的求生本能是先天的、是與人體的新陳代謝規律相一致的,法律是不能約束本能的,這是基本人權。在夏俊峰處於多人暴力侵害的明顯弱勢情況下,其本能的極端防衛行為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有效防衛。相反,如果是一對一的勢均力敵,極端防衛就涉嫌防衛過當。因此,夏俊峰是無罪的。

其六、法院說夏俊峰被打沒有旁證是明顯違反司法舉證程序的,涉嫌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隱瞞證據,涉嫌故意對被告人作出明顯不利的枉法判決。眾所周知,該案件的現場是城管辦公處,是政府部門的行政機關,夏俊峰是被城管人員強迫到那裏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司法案件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應該根據夏俊峰的口供要求該行政執法機關舉證,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提供客觀有力的客觀證據,而不是其內部人員的口頭證據,客觀證據是指錄音、錄像和非利益關係的第三人證言等等。對方拿不出證據否定夏俊峰的證言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以上這六點,我說中共的那些法官就是一群法盲,他們殺害夏俊峰的一切所謂事實完全是涉嫌故意捏造,完全是涉嫌故意偏袒公權力、是涉嫌故意執法不公。他們的行為涉嫌利用法律名義枉法裁判、並且涉嫌造成了夏俊峰死亡的故意,他們應當負刑事責任,夏俊峰的家屬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司法復議。

以上是我在大紀元網友評論中發表的觀點,我現在覺得還應該進一步論述這些觀點。

第一點,夏俊峰被城管人員強制而發生的衝突是事實,在離開街頭前發生的一切是有第三方目擊證人的,夏俊峰被強制到城管行政執法機關以後發生的事情,該行政執法機關負有舉證責任,該行政執法機關涉嫌暴力執法。法律沒有給予任何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的特權,因此,暴力執法不能被認為是正常執法,暴力執法只能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任何公民在暴力犯罪目前都依法享有正當防衛的自衛權,《刑法》中的第二十條有明確規定。

第二點,夏俊峰沒有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點、夏俊峰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是身體有傷的,司法機關並沒有就此事實依照法律程序排除異議,而且司法執行機關在明確知道當事人有異議需要證據保全的情況下,非法處理了夏俊峰的遺體,涉嫌故意銷毀證據。

第四點、最高法院有責任公佈此案死刑覆核裁定書原件、有責任公佈覆核程序的細節和相關負責人姓名。如果最高法院不這樣做,那麼最高法院院長本人就應當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家屬可以控告辦案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相關責任人,其中也包括最高法院院長本人。

我也在此提醒那些心存僥倖心理的不法之徒,不要以為「最高法院裁決」、「上級指示」、「上面的意思」、「中央決定」可以承擔法律責任,這些黑匣子本身都是犯罪工具,犯罪工具不能代替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是給人定的,是約束人的行為的,最終的法律責任一定是實施行為的當事人承擔。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毀滅了大量證據,但是,那些具體的案件事發現場的負責人是誰?你在辦案過程中死了人,你的關押場所死了人,你那個負責人就沒有法律責任了?你這個公安局長、你這個監獄長、勞教所長、看守所長、洗腦班長就是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你自殺了也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我在此也正面告訴那些還能認識到自己是被矇蔽、是被迫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而有罪的人,為了減輕處罰還是保留犯罪證據對自己是最有力的,你銷毀了證據,那個結果就涉嫌故意,而不是被矇蔽、不是被迫。你們應該現在就向法輪功學員說清自己的情況,不要成為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陪葬品。

夏俊峰被死刑案再一次證明:中共的司法體制沒有公信力,這個體制必然解體。所有維護這個體制的人都是有罪的,他們如果現在不能公開聲明自己的情況,在這個體制解體時必然承擔相應的懲罰;所有還想繼續維護這個體制的人,他們被懲罰時必然被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越是負責人就越是被定性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你們的出路就是保留證據、說清自己、指出真正的犯罪指使者。

希望所有中共體制中人都能明智,都能通過此案例看清這個體制的真相,為自己選擇好的出路。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停止迫害中國民眾就從你們自己做起,不要再等待「上面的意思」了,恰恰是那些「上面的意思」在讓你們犯罪,它怎麼能讓你停止呢?快清醒吧。

2013年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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