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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满半年非自愿离职可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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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7日电)劳委会今天说,劳工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1个月未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满6个月,属非自愿离职,可请领给付。

近年随工作型态多元化,实务上有劳工在两段定期契约间,另从事不定期契约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约请领失业给付,日后又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等各种不同情况。

为保障受雇劳工就业安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近日函示,劳工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不论是否曾从事不定期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约申请失业给付,均符就业保险法所称的非自愿离职。

举例来说,小明在民国102年1月至4月为定期契约工作,同年5至6月从事不定期契约工作后自行离职,8月至10月再以定期契约受雇工作,他在届满离职后,逾1个月未能就业。

劳委会表示,依函示规定,小明在102年1月至4月、8月至10月的定期契约期间皆可列入计算,合计为7个月已符非自愿离职要件。因此小明可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后,如符合各项请领要件,就能申请相关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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