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丰:自由、独立及合法性

孙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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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22日讯】法律得对着行为才能成为必要。因行为可预先谋划,能够选择,既可推进亦可中止”。对一切不可抗阻的事态呢,法律都无力过问。

因而说:合法性就是基于事态的不可抗阻性。

凡不可抗的事态无论是好是孬,法律都无能为力。凡自然的造物都是不可抗的,因而都合法。人的生命存在仅仅赖于自然,所以人的存在天然合法。可见合法性就是“不可抗拒性”。

合法非法只能关涉在“如何往下生存”的这个“存”之内,因为只有在“存在下去”里才有个“如何或怎样”的选择。法律关涉不到“生”。因“生”不属于自己,没有什么“如何或怎样”的选择。“生”就是法的源头。

“行为必须合法”考察的是意志自由,“什么才是法”考察的却是不可抗拒性。

因而合法性就是看由自由意志发动的行为是不是出于不可抗拒性。

“人人生而自由”说的是:能自由的是意志,但意志的拥有并非意志而是必然。即意志是赖于生命。意志在应用上虽是自由的,但“生”却不是自由的,而是不可抗事实。因而归属在“生”之中的自由意志也因“生命”的不可抗而领有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当仁不让的资格!

“人人生而自由”的所涵就是:不可抗的“生命”是独立的。“自由”只是对“生命是独立的”法律承认。“独立性”是从客观立场上来看待生命。而“自由”是由主观能力发生的对生命体验的。

因而“人人生而自由”就是“人人的生命都是独立的”。自由是独立性的表现与捍卫。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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