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自由、獨立及合法性

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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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22日訊】法律得對著行為才能成為必要。因行為可預先謀劃,能夠選擇,既可推進亦可中止」。對一切不可抗阻的事態呢,法律都無力過問。

因而說:合法性就是基於事態的不可抗阻性。

凡不可抗的事態無論是好是孬,法律都無能為力。凡自然的造物都是不可抗的,因而都合法。人的生命存在僅僅賴於自然,所以人的存在天然合法。可見合法性就是「不可抗拒性」。

合法非法只能關涉在「如何往下生存」的這個「存」之內,因為只有在「存在下去」裡才有個「如何或怎樣」的選擇。法律關涉不到「生」。因「生」不屬於自己,沒有甚麼「如何或怎樣」的選擇。「生」就是法的源頭。

「行為必須合法」考察的是意志自由,「甚麼才是法」考察的卻是不可抗拒性。

因而合法性就是看由自由意志發動的行為是不是出於不可抗拒性。

「人人生而自由」說的是:能自由的是意志,但意志的擁有並非意志而是必然。即意志是賴於生命。意志在應用上雖是自由的,但「生」卻不是自由的,而是不可抗事實。因而歸屬在「生」之中的自由意志也因「生命」的不可抗而領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當仁不讓的資格!

「人人生而自由」的所涵就是:不可抗的「生命」是獨立的。「自由」只是對「生命是獨立的」法律承認。「獨立性」是從客觀立場上來看待生命。而「自由」是由主觀能力發生的對生命體驗的。

因而「人人生而自由」就是「人人的生命都是獨立的」。自由是獨立性的表現與捍衛。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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