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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讨论“经济迫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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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26日讯】导读:罚款是中共政府迫害民众的重要手段之一,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迫害有身体迫害和经济迫害两种形式,如果罚款达到让当事人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程度,而且实际发生,就可以算迫害。

(纽约编译报导)在裁定陈霍强(Huo Qiang Chen)的案件时,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拉吉法官(Reena Raggi)说:“自从2001年来美国以来,陈霍强几乎是不停地在打官司,以避免自己被驱逐出这个国家。”

罚款所迫 借钱偷渡来美

根据法庭文件,陈霍强不识字,在农村耕种了4亩地,每年收入1, 000块左右,他还在镇上打零工,每天挣15块钱,用这些收入养活夫妻俩和三个孩子。在生第三个孩子时,中国政府在1996年4月罚了他1.3万元,他卖掉了电视和稻谷,再向姐妹借了2, 000块钱,只凑足了5, 000块交罚款。政府官员在1996年9月要求他支付剩下的8, 000元罚款,并新增加了1万元的罚款。所以,在1996年陈霍强总共被罚款2.3万元,其中1.8万元仍然欠着。在政府官员来抄家时,与陈霍强之间发生了口角,为了躲避报复,陈霍强逃到了邻近的一个乡,在那里打工每年挣1, 500块钱。

2001年,陈霍强决定逃离中国,蛇头以5万美元为价帮助他偷渡来美。2001年以后,陈一直住在纽约,在餐馆和建筑工地打工,每年挣9千到1万美元,到2010年才还清欠亲戚朋友的债(偷渡欠的钱)。而且,从2003年开始,陈霍强成为了家里唯一的支持,因为中国政府终止了陈家的承包地,不再让他们耕种。

“经济迫害”以实际发生为准

2001年4月到美国以后,移民局就开始要递解陈霍强,陈以一胎化和经济迫害为由申请政治庇护,在遭到移民法庭拒绝并多次上诉移民上诉局仍然败诉的情况下,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在讨论陈霍强的案件时,讨论的最重要问题是:陈所遭遇的一切是否构成经济迫害?

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根据以往的裁决,是存在“经济迫害”一说的。根据联邦第三巡回法庭在1961年的一项裁决,“如果剥夺一个人在该国谋生的机会,等同于是宣布一个人死刑,因为这相当于是让一个人慢慢饿死”。在讨论陈霍强的案件时,二法庭提出两点:

第一,陈霍强并没有遭受经济迫害。当地政府强加给陈霍强的罚款,是他每年收入的几十倍,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不过,法庭也同时指出,只有当这些罚款实际发生时,才形成经济迫害。对陈霍强的情况而言,他只支付了5, 000元罚款,然后就逃掉了,最后来了美国。所以,法庭认为陈霍强并没有遭受过经济迫害。

第二,陈霍强有理由相信未来会面临迫害。法庭认为,仅在1996年4月到9月期间,当地政府就把罚款增加了1万。如果他回中国的话,罚款金额并不能以此前的金额来估计。此外,在陈霍强离开中国以后,当地政府已经终止了陈家的土地承包合约,也增加了陈霍强回国会遭受经济迫害的可能性。

案件被发回移民局重新审理,部分裁定被推翻。

案件名:陈诉司法部长霍德(Chen v. Holder)
案件编号:13-2030-ag,联邦第二巡回法庭2014年12月5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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