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聯邦第二巡迴法庭討論「經濟迫害」標準

人氣: 3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4年12月26日訊】導讀:罰款是中共政府迫害民眾的重要手段之一,聯邦第二巡迴法庭認為,迫害有身體迫害和經濟迫害兩種形式,如果罰款達到讓當事人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程度,而且實際發生,就可以算迫害。

(紐約編譯報導)在裁定陳霍強(Huo Qiang Chen)的案件時,聯邦第二巡迴法庭拉吉法官(Reena Raggi)說:「自從2001年來美國以來,陳霍強幾乎是不停地在打官司,以避免自己被驅逐出這個國家。」

罰款所迫 借錢偷渡來美

根據法庭文件,陳霍強不識字,在農村耕種了4畝地,每年收入1, 000塊左右,他還在鎮上打零工,每天掙15塊錢,用這些收入養活夫妻倆和三個孩子。在生第三個孩子時,中國政府在1996年4月罰了他1.3萬元,他賣掉了電視和稻穀,再向姐妹借了2, 000塊錢,只湊足了5, 000塊交罰款。政府官員在1996年9月要求他支付剩下的8, 000元罰款,並新增加了1萬元的罰款。所以,在1996年陳霍強總共被罰款2.3萬元,其中1.8萬元仍然欠著。在政府官員來抄家時,與陳霍強之間發生了口角,為了躲避報復,陳霍強逃到了鄰近的一個鄉,在那裡打工每年掙1, 500塊錢。

2001年,陳霍強決定逃離中國,蛇頭以5萬美元為價幫助他偷渡來美。2001年以後,陳一直住在紐約,在餐館和建築工地打工,每年掙9千到1萬美元,到2010年才還清欠親戚朋友的債(偷渡欠的錢)。而且,從2003年開始,陳霍強成為了家裏唯一的支持,因為中國政府終止了陳家的承包地,不再讓他們耕種。

「經濟迫害」以實際發生為準

2001年4月到美國以後,移民局就開始要遞解陳霍強,陳以一胎化和經濟迫害為由申請政治庇護,在遭到移民法庭拒絕並多次上訴移民上訴局仍然敗訴的情況下,陳將案件上訴到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在討論陳霍強的案件時,討論的最重要問題是:陳所遭遇的一切是否構成經濟迫害?

聯邦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根據以往的裁決,是存在「經濟迫害」一說的。根據聯邦第三巡迴法庭在1961年的一項裁決,「如果剝奪一個人在該國謀生的機會,等同於是宣佈一個人死刑,因為這相當於是讓一個人慢慢餓死」。在討論陳霍強的案件時,二法庭提出兩點:

第一,陳霍強並沒有遭受經濟迫害。當地政府強加給陳霍強的罰款,是他每年收入的幾十倍,第二巡迴法庭認為這是「非常嚴重」的。不過,法庭也同時指出,只有當這些罰款實際發生時,才形成經濟迫害。對陳霍強的情況而言,他只支付了5, 000元罰款,然後就逃掉了,最後來了美國。所以,法庭認為陳霍強並沒有遭受過經濟迫害。

第二,陳霍強有理由相信未來會面臨迫害。法庭認為,僅在1996年4月到9月期間,當地政府就把罰款增加了1萬。如果他回中國的話,罰款金額並不能以此前的金額來估計。此外,在陳霍強離開中國以後,當地政府已經終止了陳家的土地承包合約,也增加了陳霍強回國會遭受經濟迫害的可能性。

案件被發回移民局重新審理,部分裁定被推翻。

案件名:陳訴司法部長霍德(Chen v. Holder)
案件編號:13-2030-ag,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4年12月5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