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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最高法院:允許執法人員合理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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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26日訊】導讀:警察達裡斯因為海恩的剎車燈壞了一個攔下了他,隨後在車上搜查到毒品,海恩因此被指控並定罪。不過,根據北卡一項奇怪、過時、少為人知的法律規定,汽車只要有一個剎車燈亮就可以。也就是說,達裡斯攔下海恩的車時並不合法,那麼所獲得的證據可以用於定罪嗎?

(紐約編譯報導)2009年4月29日8時左右,北卡羅萊納州蘇裡郡(Surry)警察達裡斯(Matt Darisse)在77號州際公路值勤時,發現一位司機表情僵硬與緊張,達裡斯遂開車緊隨其後。在跟隨幾英里後,因為前方交通不暢,前方司機踏剎車減速,達裡斯發現只有左側剎車燈亮了,右側剎車燈不亮,達裡斯因此讓司機靠邊停車。

司機上共有兩個人,司機瓦斯奎茲(Maynor Javier Vasquez),一名乘客海恩(Nicholas Brady Heien)躺在後排座上。達裡斯表示,只要車的駕駛證、駕照沒有問題,一個剎車燈不亮只會得到一張警告罰單,檢查結果表明文件沒有問題。不過,達裡斯發現瓦斯奎茲很緊張,兩人說的目的地也不一樣。決定要多過問幾句,並問瓦斯奎茲是否同意搜查車,瓦斯奎茲表示沒有自己不反對,但要徵得海恩的同意,因為車是海恩的。在獲得海恩的同意後,達裡斯對車上進行了搜查,並在車上的行李袋中發現了可卡因,達裡斯將兩人逮捕。後來,海恩被指控試圖販賣毒品並被定罪。

在指控的過程中,海恩要求忽略搜查車獲得的證據,因為攔截停車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第四條,這一要求被法庭拒絕,法庭認為搜查獲得了海恩的默許,所獲得的證據有效。不過在上訴過程中,北卡上訴法庭發現一個問題:北卡交通法規定只要有一個剎車燈亮著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警察攔下海恩的車並沒有法律依據。北卡高級法院最後裁定:警察所犯的錯誤是合理的,因此攔車搜查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四條。案件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北卡高級法院的裁決,認為執法人員應當允許出現「合理」的錯誤。

早在1809年,聯邦最高法院就裁定,因為合理範圍的錯誤導致海關繳獲符合聯邦法律,到1860年這一原則已經在多個下級法庭被應用。在聯邦最高法院1979年裁定的另外一個案件(Michigan v. DeFillippo)中,政府基於一項後來被宣布為違憲的法律進行了搜查,但最高法院仍然裁定這一行為沒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四條,不構成「不合理的繳獲」。

案件名:海恩訴北卡羅萊納州(Heien v. North Carolina)
案件編號:No. 13-604,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12月15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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