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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受收容外国人等 强化人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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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3日电)配合大法官解释,行政院今天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等3项修正草案,强化对所收容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及港澳居民人身自由保障。

行政院已将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修正草案3个修正草案列入立法院本会期优先审议通过法案,行政院长江宜桦请内政部及陆委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早日完成修法,以符合释宪的要求。

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明定,入出国及移民署知悉外国人涉有刑事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者,于强制驱逐出国10天前,应先通知司法机关,以加强相关机关间横向联系;另增列移民署于执行强制驱逐出国前,应给予合法入国的外国人申辩机会。

草案规定受收容人或其亲友对收容处分不服时,得向移民署提起收容异议;移民署收受异议后,除认收容异议有理由,而撤销或废止原收容处分外,应于24小时内将受收容人连同收容异议书或相关卷宗资料,移送法院审理。

草案明定暂予收容期间届满前,移民署认有续收容必要,应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续予收容期间届满前,移民署认有延长收容必要,应向法院声请裁定延长收容;续予收容期间,最长不得逾45天,延长收容期间,最长不得逾60天。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逾期居留未满30天,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的大陆地区人民,经处罚后,得重新申请居留,无需强制出境。

草案增订暂予收容、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及停止收容的相关规定,并明定修正条文施行时,已经收容的大陆地区人民,如仍有继续收容的必要,应向法院声请续予收容或延长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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