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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历史裁决

系列回顾之三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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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7月10日讯】(纽约编译报导)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同种族的融合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不过,这一切并不是垂手而得,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种族隔离及非裔美国人的艰苦抗议以后,才最终导致《1964年民权法案》的出台。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的行为可以用“随波逐流”来形容,由最初肯定隔离到否定隔离,反映的是隔离政策的气候变化。这里介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是美国最高法院否定种族隔离的裁决。

“隔离但平等”

1896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Homer A. Plessy v. John H. Ferguson)案的裁决中,确立了所谓“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这一判例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判决之一”。

1865年南北战争后,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正式废除奴隶制。但是,种族隔离的现象仍然很严重,而且被广泛认为是合法的。1890年,路易斯安纳州通过了《隔离车厢法》(Separate Car Act),该法律规定在该州的火车上要将白人和黑人隔离,包括白人和黑人使用不同的车厢。

法律通过以后,克里奥尔人(creole)和新奥尔良的一些白人组建了一个团体,叫公民委员会(the Comite des Citoyens),打算对此法律进行上诉。这个团体最终说服了一个叫普莱西(Homer Plessy)的人来做试验。普莱西出生即是自由人,他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八分之七白人血统,不过根据《隔离车厢法》,他属于黑人。

1892年6月7日,普莱西买了一张一等车厢的车票并上了一个“白人专用”的车厢,铁路公司事先获得了通知,知道普莱西要来挑战《隔离车厢法》,而且铁路公司本身也反对这项法律,因为这样要花更多的钱买车厢。公民委员会同时还安排了一个有拘捕权的私人侦探上车,确保以违反《隔离车厢法》的名义将他逮捕。普莱西上车以后,被要求离开到黑人专用车厢,他予以拒绝,侦探马上逮捕了他。

在法庭上,普莱西的律师表示,《隔离车厢法》侵犯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给予普莱西的权利,但是法官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认为,路易斯安纳州有权通过隔离法案,只要这一法案只在州内实施,普莱西最后被判罚款25元和20天徒刑。

公民委员会将案件上诉到路易斯安纳州高级法院,败诉,然后在1896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896年5月18日以7比1做出有利于路易斯安纳州的裁决,认为《隔离车厢法》没有违反第十四修正案,并认为隔离只是公共政策,这就是“隔离但平等”的由来。

不过,最高法院的哈南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严厉指责这种行为是三K党的行为,并表示这一裁决一定会臭名昭著,事情不幸被他言中。

NAACP运作5个案件到高院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推翻了1896年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在布朗案之前的60年,美国的种族关系用“隔离”来形容是最恰当的,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又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原告是13个托皮卡地区的学生父母,代表了20个孩子提起上诉,状告堪萨斯托皮卡教育委员会,要求校区取消种族隔离政策。托皮卡校区种族隔离的政策是根据1879年堪萨斯当地通过的一项法律实施的,该法律允许(但不强制)在人口多于1.5万的12个社区的小学采取隔离措施,白人和黑人学生使用不同的小学设施。

和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一样,本案也是事先准备好再挑起的,主使是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NAACP),NAACP说服所有的上诉人加入NAACP,并说动了助理牧师布朗(Oliver L. Brown)加入诉讼。

在NAACP的授意下,原告方的这些父母给孩子注册了离家最近的小学,这些注册都被拒绝,并指示要到隔离学校去上学,孩子的父母再提起上诉。联邦堪萨斯地区法庭受理本案,并裁定教育委员会胜诉,地区法庭引用了最高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裁决。法官承认公共校区的隔离对黑人儿童有不利的影响,但是拒绝调整,因为托皮卡学区的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在“建筑、交通、课程、教育师资”等方面基本相同。

和布朗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另外四个案件,包括布利格斯诉伊利奥特(Briggs v. Elliott,南卡)、戴维斯诉爱德华王子郡校区委员会(Davis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Prince Edward County,弗吉尼亚州)、格博哈特诉贝尔顿(Gebhart v. Belton,特拉华州)、波林诉夏普(Bolling v. Sharpe,华盛顿特区),所有这些案件都是NAACP发起的,其中只有格博哈特案是在州最高法院胜诉了,其他案件中原告均败诉。

隔离的渐进式消除

1953年春天,法庭对布朗案进行了听证,但难以裁定,所以在1953年再次进行了听证。最高法院很容易作出多数裁定,但是为了不给反对的人以“存在不同意见”的印象,最高法院的法官决定要寻求完全一致的裁决,并最终以9:0一致裁定布朗胜诉。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学校隔离在设施、师资上是一样的,但是隔离对黑人学生是有害的,而且是违宪的。根据克拉克(Kenneth Clark)进行的一项研究,大法官认为隔离给黑人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社会上的问题。

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托皮卡校区的中学已经在1941年整合,高中自从1871年开始就是整合的,运动队也在1949年整合,但是小学的隔离还没有消除,堪萨斯法律只允许高中以下出现隔离的现象。在裁定不久,选举改变了托皮卡地区的政治气候,当地小学从1953年8月开始消除隔离,将两个学区合并。1956年1月以后,托皮卡地区的小学改为就近注册。

1964年民权法案

1963年发生在阿拉巴马州的伯明翰运动(Birmingham Campaign),这一运动也称为“儿童十字军”(Childrens’ Crusade),由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SCLC)于1963年初发起,目的是争取非裔美国人融入当地社区,运动由马丁.路德.金领导。在学生抗议种族隔离的过程中,警察使用了高压水枪和警犬持续攻击游行的学生与儿童,学生被警察用水枪和攻击和警犬攻击的照片被记者和摄影师拍下,登在报纸上。

除了伯明翰运动之外,还发生了一系列非裔美国社区的抗议活动,这些活动最终导致了《1964年民权法案》的出台。民权法案最初由肯尼迪总统在1963年6月11日举行的“民权演讲”中提出,目的是“让所有美国人在公共设施(包括宾馆、餐馆、剧院、零售店等)拥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保护所有族裔的投票权。同时,给予了司法部长起诉州政府的权力,如果后者维持隔离的学校系统或其他隔离政策。

在《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之前,国会通过了《1963年同等支付法案》,禁止在工资水平上的性别歧视,这一部分内容后来被添加入进了《1964年民权法案》。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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