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聯邦最高法院歷史裁決

系列回顧之三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

人氣: 218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4年07月10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不同種族的融合是社會正常運行的基礎,不過,這一切並不是垂手而得,在經歷了幾十年的種族隔離及非裔美國人的艱苦抗議以後,才最終導致《1964年民權法案》的出台。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法院的行為可以用「隨波逐流」來形容,由最初肯定隔離到否定隔離,反映的是隔離政策的氣候變化。這裡介紹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是美國最高法院否定種族隔離的裁決。

「隔離但平等」

1896年5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omer A. Plessy v. John H. Ferguson)案的裁決中,確立了所謂「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則,這一判例被稱為是「美國歷史上最不光彩的判決之一」。

1865年南北戰爭後,國會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正式廢除奴隸制。但是,種族隔離的現象仍然很嚴重,而且被廣泛認為是合法的。1890年,路易斯安納州通過了《隔離車廂法》(Separate Car Act),該法律規定在該州的火車上要將白人和黑人隔離,包括白人和黑人使用不同的車廂。

法律通過以後,克里奧爾人(creole)和新奧爾良的一些白人組建了一個團體,叫公民委員會(the Comite des Citoyens),打算對此法律進行上訴。這個團體最終說服了一個叫普萊西(Homer Plessy)的人來做試驗。普萊西出生即是自由人,他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八分之七白人血統,不過根據《隔離車廂法》,他屬於黑人。

1892年6月7日,普萊西買了一張一等車廂的車票並上了一個「白人專用」的車廂,鐵路公司事先獲得了通知,知道普萊西要來挑戰《隔離車廂法》,而且鐵路公司本身也反對這項法律,因為這樣要花更多的錢買車廂。公民委員會同時還安排了一個有拘捕權的私人偵探上車,確保以違反《隔離車廂法》的名義將他逮捕。普萊西上車以後,被要求離開到黑人專用車廂,他予以拒絕,偵探馬上逮捕了他。

在法庭上,普萊西的律師表示,《隔離車廂法》侵犯了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給予普萊西的權利,但是法官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認為,路易斯安納州有權通過隔離法案,只要這一法案只在州內實施,普萊西最後被判罰款25元和20天徒刑。

公民委員會將案件上訴到路易斯安納州高級法院,敗訴,然後在1896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896年5月18日以7比1做出有利於路易斯安納州的裁決,認為《隔離車廂法》沒有違反第十四修正案,並認為隔離只是公共政策,這就是「隔離但平等」的由來。

不過,最高法院的哈南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嚴厲指責這種行為是三K黨的行為,並表示這一裁決一定會臭名昭著,事情不幸被他言中。

NAACP運作5個案件到高院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一案,推翻了1896年對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在布朗案之前的60年,美國的種族關係用「隔離」來形容是最恰當的,最高法院對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又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原告是13個托皮卡地區的學生父母,代表了20個孩子提起上訴,狀告堪薩斯托皮卡教育委員會,要求校區取消種族隔離政策。托皮卡校區種族隔離的政策是根據1879年堪薩斯當地通過的一項法律實施的,該法律允許(但不強制)在人口多於1.5萬的12個社區的小學採取隔離措施,白人和黑人學生使用不同的小學設施。

和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一樣,本案也是事先準備好再挑起的,主使是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NAACP),NAACP說服所有的上訴人加入NAACP,並說動了助理牧師布朗(Oliver L. Brown)加入訴訟。

在NAACP的授意下,原告方的這些父母給孩子註冊了離家最近的小學,這些註冊都被拒絕,並指示要到隔離學校去上學,孩子的父母再提起上訴。聯邦堪薩斯地區法庭受理本案,並裁定教育委員會勝訴,地區法庭引用了最高法院對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法官承認公共校區的隔離對黑人兒童有不利的影響,但是拒絕調整,因為托皮卡學區的黑人學生和白人學生在「建築、交通、課程、教育師資」等方面基本相同。

和布朗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另外四個案件,包括布利格斯訴伊利奧特(Briggs v. Elliott,南卡)、戴維斯訴愛德華王子郡校區委員會(Davis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Prince Edward County,弗吉尼亞州)、格博哈特訴貝爾頓(Gebhart v. Belton,特拉華州)、波林訴夏普(Bolling v. Sharpe,華盛頓特區),所有這些案件都是NAACP發起的,其中只有格博哈特案是在州最高法院勝訴了,其他案件中原告均敗訴。

隔離的漸進式消除

1953年春天,法庭對布朗案進行了聽證,但難以裁定,所以在1953年再次進行了聽證。最高法院很容易作出多數裁定,但是為了不給反對的人以「存在不同意見」的印象,最高法院的法官決定要尋求完全一致的裁決,並最終以9:0一致裁定布朗勝訴。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學校隔離在設施、師資上是一樣的,但是隔離對黑人學生是有害的,而且是違憲的。根據克拉克(Kenneth Clark)進行的一項研究,大法官認為隔離給黑人學生帶來嚴重的心理和社會上的問題。

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托皮卡校區的中學已經在1941年整合,高中自從1871年開始就是整合的,運動隊也在1949年整合,但是小學的隔離還沒有消除,堪薩斯法律只允許高中以下出現隔離的現象。在裁定不久,選舉改變了托皮卡地區的政治氣候,當地小學從1953年8月開始消除隔離,將兩個學區合併。1956年1月以後,托皮卡地區的小學改為就近註冊。

1964年民權法案

1963年發生在阿拉巴馬州的伯明翰運動(Birmingham Campaign),這一運動也稱為「兒童十字軍」(Childrens’ Crusade),由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SCLC)於1963年初發起,目的是爭取非裔美國人融入當地社區,運動由馬丁.路德.金領導。在學生抗議種族隔離的過程中,警察使用了高壓水槍和警犬持續攻擊遊行的學生與兒童,學生被警察用水槍和攻擊和警犬攻擊的照片被記者和攝影師拍下,登在報紙上。

除了伯明翰運動之外,還發生了一系列非裔美國社區的抗議活動,這些活動最終導致了《1964年民權法案》的出台。民權法案最初由肯尼迪總統在1963年6月11日舉行的「民權演講」中提出,目的是「讓所有美國人在公共設施(包括賓館、餐館、劇院、零售店等)擁有同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護所有族裔的投票權。同時,給予了司法部長起訴州政府的權力,如果後者維持隔離的學校系統或其他隔離政策。

在《1964年民權法案》通過之前,國會通過了《1963年同等支付法案》,禁止在工資水平上的性別歧視,這一部份內容後來被添加入進了《1964年民權法案》。

(責任編輯:艾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