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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业虚报加班费 补税外再罚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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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8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企业在传统节日都会大增订单,因此许多员工就必须配合出货加班赶工,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员工加班费有一定的条件,必须员工确有加班事实,而且企业也确实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证明,国税局才能核实认定,减征营所税,若虚报就会被罚。

财政部表示,依照税法规定,员工支领《劳动基准法》规定限度内之加班费,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不代表公司可在限额内任意申报员工加班费用,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加班,一日不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未超过46小时者,加班费得不计入个人薪资所得课税。

但财政部所属国税局近期发现,有不少企业利用个人加班费免纳所得税,虚增公司加班费用,藉以逃漏营利事业所得税;一旦查获,国税局除了补税之外,同时还会移送裁罚单位,并加罚所漏税额1倍的罚锾。

国税局说,加班费较往常年度增加许多的营利事业,通常透过核对员工薪资印领清册、银行盖章证明存入的清单,以及员工的加班纪录及公司营收表现等,就能发现无支付加班费事实的款项,揪出公司有虚报加班费的不法行为。

南区国税局近期查核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列报加班费300万元,与前一年度列报加班费60万元相比,增加5倍之多,查核后认定甲公司以虚报加班费逃漏营所税,被补税带罚达34万元。◇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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