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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医疗机构违反感染管制 最重可处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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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台立法院今三读修正通过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文,若医疗机构未依主管机关规定执行感染管制工作,或违反主管机关订定的感染管制措施,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锾或停业处分。

卫生福利部在提案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法主要是为落实“感染管制”政策,对于医疗机构与安养、养护、长期照顾机构及其他类似场所,执行感染管制措施的辅导及查核有加强的必要,盼修法后能周延传染病防治措施。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订,医疗机构应依主管机关规定,执行感染管制工作,并应防治机构内发生感染;对主管机关进行辅导及查核,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若医疗机构未依规定执行或违反感染管制措施,主管机关得令其限期改善,并视情节轻重,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本次修法也新增,违者可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至改善为止。

第33条也规定,在安养、养护、长期照护机构、矫正机关,对于安养、养护、收容或矫正人,应善尽健康管理及照护责任,并须依主管机关规定,执行感染管制工作,避免场所内发生感染,对主管机关进行辅导及查核,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违者主管机关得令其限期改善,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至改善为止。

另外,为利于安养机构等场所感染管制措施之执行、辅导与查核,这次修法也在条文中增订,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另订感染管制及查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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