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5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15日三读通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修正案,规定政府对重大公共建设案的补助、贷款利息补贴,从开始兴建更改为完工营运后才会给予,或是依照营运绩效高低给予补贴,并于投资契约中订明补贴的方式与标准。
现行《促参法》规定,若公共建设仍未具完全自偿能力,政府可针对非自偿的部分补贴贷款利息或投资部分建设。但为了避免不适当的补助破坏专案融资的诱因机制,引发投机行为,三读通过《促参法》的条文规定,政府可补贴其所需贷款利息,或按营运绩效给予补贴,在投资契约中明定。
新版《促参法》也规定,各级政府在办理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前,须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邀当地学者专家、地方居民和民间团体举行公听会。如不采纳居民、团体的反对意见或建议,应在可行性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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