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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验光师不得为未满6岁童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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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验光人员法,未来需考试及格、领有证书才能当验光人员,但验光人员不得为未满6岁儿童验光,违者可处最高新台币10万元罚缓,并废止其执业执照。

有鉴于国内学生近视人口逐年攀升,眼镜验配需求大且影响健康,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验光人员法,规范验光人员业务、责任及管理,明定未来须经考试并领有执照,才能担任验光人员,且验光人员执业,应每6年接受继续教育,始得办理执业执照更新。

但验光人员不得为未满6岁的儿童验光,而为15岁以下者验光,应于眼科医师指导下为之。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罚锾,并废止其执业执照。

另外,立院也通过附带决议,15岁以下者第一次验光,应于医师确诊为非假性近视之后,始可配镜。而验光人员对于6至15岁者,应与眼科医师合作,在医师指导下确保视力健康。

条文也明定验光人员包含大学验光、视光系毕业学生所报考的“验光师”,及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历的“验光生”。验光师可进行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状态测量及相关验光,而验光生仅能就一般性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花之验光。

另外,曾从事验光业务满3年并具专科以上学历,得应验光师特种考试;从事验光业务满3年,具高中职学历,或从事验光业务满6年以上,并参加经卫福部指定办理之继续教育达160小时以上者,得应验光生特种考试。特种考试将在新法上路后5年内举办5次。

而不具验光人员资格,擅自执行验光业务者,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罚缓,但顾及已从事验光业务人员之权益,曾应验光师、验光生特种考试者,并于新法公布施行前已从事验光业务,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内免罚。另针对已登记营业之具有验光业务的眼镜公司也设有落日条款,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期满后翌日起,才会废止其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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