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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二审 台法官:难证蓄意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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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高雄29日)喧腾一时的日月光排污案二审今天宣判,法官认为本案盐酸溢流并非蓄意偷排,日月光公司及K7厂长苏炳硕等4名员工全部有罪变无罪。

日月光K7厂2013年10月间被控偷排废水污染后劲溪,高雄地检署起诉苏炳硕等5名员工,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0月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任意弃置事业有害废弃物”,判日月光罚金新台币300万元,K7厂长苏炳硕有期徒刑1年4月,缓刑4年、废水组主任蔡奇勋1年6月,缓刑4年、废水组工程师游志贤1年10月,缓刑5年、刘威呈1年8月,缓刑5年;工程师何登阳无罪。

检方认为一审轻判,将全案上诉高雄高分院;日月光不服,也为公司法人及苏炳硕等被判有罪的4名员工上诉。

高雄高分院二审改判日月光、苏炳硕等4名员工都无罪,何登阳维持无罪,日月光也免罚,全案大翻盘。尽管全案仍可上诉,但二审让全部被告全身而退,引发舆论哗然。

二审合议庭表示,本件盐酸溢流事件固引起民众极大关切及舆论讨论,但本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及事证有疑应利于被告等原则,本件用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证据,尚有合理的怀疑存在,自应判无罪。

检方上诉直指本案应适用废弃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等较重罪名,请求二审加重刑度。

但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是水处理工程公司人员更换盐酸储桶管线止漏垫片工程时,因经验不足,未事先通知K7厂关闭盐酸储桶感应器自动补充程式设定,才发生盐酸溢流入K7厂废水处理系统。

K7厂发现后即投放较平日多1倍的液碱,中和处理池的酸碱值,废水的PH值到当晚8时也已符合放流标准,显示并非任意弃置或恶意排放废水,因此不构成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罪。

合议庭指出,本案发生前10年内,高雄市环保局对K7厂的稽查并无排放废水铜、镍含量或PH值逾排放标准而裁罚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电镀酸洗工厂,同样有排放含有铜、镍成分废水情形,因此德民桥下底泥重金属含量及鱼塭鱼体镍含量超标,无法确认是日月光长时间或因本次盐酸溢流事件造成。

再则,K7厂的废水是经由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以管线或沟渠排放,不属事业废弃物范畴,不适用有害事业废弃物的认定标准,应适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修法,修法前对本案的“事业已取得许可文件却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质之废(污)水”行为,并无罚则,也就是说此案发生时无法可罚。

合议庭还认为检方所提底泥及鱼体采样数量单一,并无其他先后时间、同处、同鱼塭采样检测结果可供对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后劲溪其他流域范围,难以证明日月光这次事件已具体达到危及环境生态程度,也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构成要件。

至于何登阳,二审认为他并非日月光K7厂废水设备负责人,仅因属与高雄市环保局联系窗口的例行性行政支援作业,才陪同环保人员进行废水采样,自难定何登阳刑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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