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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上权住宅 台房贷利息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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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06日讯】(中央社台北6日电)财政部今天核释,民众本人、配偶及受抚养亲属,购买地上权住宅,并于课税年度办竣户籍登记,期间无出租或营业使用,所缴的房贷利息,可于今年5月综所税申报时列举扣除。

赋税署副署长蔡碧珍表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贷款购屋,其购屋借款利息(房贷利息)可于综所税申报时列举扣除。不过,近年来国产署办理设定地上权招标后,出现许多地上权住宅,仅购买房屋使用权的新兴购屋型态蔚为风潮,却碍于现行法令,民众购买房屋使用权,其借款利息支出无法列举扣除。

蔡碧珍指出,财政部参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个人取得地上权住宅的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民众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取得使用权,但就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而言,与购买房屋无异。

蔡碧珍表示,财政部考量租税公平后,今天发布解释令,民众本人、配偶及受抚养亲属,购买地上权住宅,并于课税年度办竣户籍登记,期间无出租或营业使用,所缴的购屋借款利息,得于今年综所税申报时列举扣除,但须先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且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上限,不得逾新台币30万元。1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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