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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修正初审通过 纳入境外电信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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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有鉴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重创台湾国际形象,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26日初审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将加重诈欺罪纳入适用国外犯罪,未来台湾民众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台湾司法机关可依《刑法》处罚,同时也赋予台湾司法机关有优先刑事管辖权。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近年来频传,不仅造成民众财产巨大损害,也严重危害台湾国际形象,甚至出现“台湾是诈骗犯天堂”等说法,引发民众对于台湾司法不信任。

对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6日初审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将《刑法》第339条之4的加重诈欺罪纳入国外犯罪之适用,未来台湾民众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赋予司法机关得依台湾《刑法》处罚,也赋予台湾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俾能受台湾刑事法院审判。

法务部表示,现行电信诈欺集团犯罪行为依《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台湾民众在境外犯罪,并不是属于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检察机关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诉处分,将形成国际治安漏洞。

法务部强调,修法后,将电信跨国诈欺犯罪行为增列到《刑法》第5条中,赋予司法机关可以依照《刑法》处罚,符合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也避免管辖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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