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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助产员可在产后护理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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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16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助产人员法部分条文,新增产后护理机构为助产人员的执业处所。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助产人员法”部分条文,修正后第12条条文将产后护理机构、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纳入助产人员执业处所。

提案的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首席副书记长王育敏指出,现行“助产人员法”规定助产人员仅限于紧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经事先报准情形,才能在产后护理机构执业。

王育敏表示,但助产人员的业务是从产前、接生到产后母婴的照顾与指导,若未能在产后护理机构执业,将影响机构照护品质。

此外,为符合实际需要及加强管理,修正后第12条条文也参照医师法及护理人员法之规定,增订除急救、应邀出外执行业务外,助产人员因支援或经事先报准,可不在执业登记处所执行业务。

而为强化助产机构的管理,修正后第18条条文参照医疗法,增订助产机构停、歇业的相关规范,明订助产机构停、歇业时,应在30日内报请原发执业执照机关备查;助产机构停业期间以1年为限,逾1年者,应在届至日起30日内办理歇业,若未依规定办理歇业,主管机关得迳予歇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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