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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违法失职 禁回任退俸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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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司法院2日召开公务员惩戒新制上路记者会,未来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在惩戒案件审理时,不能申请退休、退伍,以防止他们火速退休落跑卸责。违法失职公务员可免除其职务,终身不得回任,并可“剥夺、减少退休金”。

新制建立公务员退场机制,明定违法失职者最重可免职,终身不得回任公职,被外界形容是“郭冠英条款”。旧制规定最重处分仅是撤职,仍可回任、累积退休年资,前新闻局秘书郭冠英就是在遭弹劾停职后回任,引发届龄退休可领高额月退争议。

司法院2日上午召开公务员惩戒新制上路记者会,秘书长林锦芳表示,《公惩法》是国家追究公务员违法失职、维护政府官箴的重要法律,新制上路后希望达到惩戒实效化、组织法庭化、程序精致化的目标。

本次修法重点包括,增列免职、减少退休(职、伍)金及罚款3种处分,情节严重时,可全部剥夺退休金,并追回已支领部分;罚款金额上限可达新台币100万元。违法失职公务员可免除其职务,终身不得回任,并可“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或罚款。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大法官会议释宪结果,改采法庭化,由5名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判,被付惩戒的公务员有选任律师辩护的权利,也可到场亲自陈述。

为确保能即时惩戒,案件涉及犯罪成立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在第一审刑事判决后,就不能以此为由停止审理程序,以免惩戒案件久悬未结。◇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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