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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学生票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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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06日讯】(中央社台北6日电)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规费法第12条,明定学生为规费免征、减征或停征应缴之规费的对象,让学生票于法有据。

去年有媒体报导,财政部发函文化部,以规费法中无学生、军警及家庭卡等优惠票依据,要求检讨取消,并以1年为缓冲期。

国民党立委卢秀燕、颜宽恒提案指出,学生因还没有收入、属经济上弱势,为照顾他们的生活,社会上许多服务都有相关优惠且行之有年,例如交通票券优惠、文艺活动优惠,以及餐影娱乐优惠等。

但现行“规费法”并未特别优待学生,导致经济弱势学生须与有完全经济能力者负担相同规费,这种齐头式平等不仅不合理,更扼杀善用国家与社会资源培育学子的初衷。

提案指出,去年财政部发函文化部,明示“规费法”中并无学生、军警及家庭卡等优惠票依据,而要求检讨取消,未来教育部所属博物馆及故宫博物院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理由,也应取消学生票优惠。

虽然财政部稍后改称仅是提供法规解释供参考,却已造成各公立博物馆因营收考量,而纷纷检讨学生票之存废。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日前初审时讨论,有立委认为学生范围太大,在职专班学生已经有经济能力,还需要减免吗?也有立委认为,应对18岁以下青少年都给予减免。

不过,由于规费法只规定得减免的对象,实际减免与否,还是由各业务主管机关来决定,因此决定对于学生部分暂不另做限制。

至于18岁以下青少年给予减免,则已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也暂不增列。全案今天三读修正通过。

卢秀燕在法案三读通过后发言表示,规费法制定至今16年,公家场所得减免老人、身心障碍者、低收入者票价或相关规费,唯独漏了学生票,让学生票优惠与折扣处于违法状态,以致于财政部与各部会造成疑虑,文明先进国家对于学生给予扶助、减轻经济负担是世界潮流,鼓励学生进入公家场所、文教用地、休闲体育场馆,以达到强化教育目的,因此修法补救法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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